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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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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20241127-00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发布日期 2024-11-27
文号 浏览量 33
主题词 其他
【耕地保护】你想知道的整治“大棚房”问题、耕地保护知识在这里!

一“大棚房”相关知识


01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的农地“非农化”违法行为。


02“大棚房”问题排查范围是哪些?

聚焦“三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第一类: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如:某公司(或个人)将在耕地上备案的生产设施用地改作餐厅、会议室等,修建停车场、景观等改变备案用途、对外经营的行为,就属于“大棚房”Ⅰ类问题。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如:某公司(或个人)利用在耕地上建设的农业大棚,在大棚内进行餐饮、商品销售、建设住房等行为,属于“大棚房”Ⅱ类问题。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面积严重超过单层、15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如:某公司(或个人)备案8个看护房,每个15㎡合并建设成120㎡的房屋,或者将备案的看护房建成两层以上的房屋,从事经营休闲活动的行为,就属于“大棚房”第三类问题。


03“大棚房”问题排查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重点问题,开展三个100%排查:

一是对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历次专项行动和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100%复查。

二是对农业大棚、已备案(含备案过期)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100%排查。

三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反馈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省级推送的疑似图斑进行100%核查。


04哪些“大棚房”问题可以区分情况分整改?

1.对于认识到位、积极配合的违法主体,可以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业主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农业用途。 

2.对于不配合整改、违法情形较为严重的违法主体, 各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强制消除违法状态,从严从重给予违法主体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对确属农业设施,且符合设施农业备案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依法给予办理备案手续。

4.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先研判是不是农房农用,再看面积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05“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恢复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垦)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同一问题的不同设施,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06“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

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知识


01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食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02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03什么是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04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规定吗?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种植和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10%,且≤15亩。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10%,且≤20亩。


05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吗?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充分考虑种植养殖用地合理需求,确需占用的,用地面积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用地标准,并必须按规定报乡(街道)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信息备案,未在系统进行信息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0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有期限吗?

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07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到期如何处理?

对于继续发挥作用的,应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更新备案信息。对于未能发挥作用的,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街道)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08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是什么?

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前,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需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备案实行乡镇(街道)备案制。备案程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向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总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09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书面备案,但未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的,算完成备案了吗?

不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上图入库才算完成备案。


10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可以拆分多次备案吗?

不可以。不得拆分备案。


11看护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米以内。


12没有备案的农业大棚也在“大棚房”问题

排查整治范围吗?

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农农发〔2023〕4号)明确的“大棚房”第二类问题即为:“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对农业大棚要实施建档立卡管理。


13对确属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备案的,如何处理?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其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中涉及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14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备案面积怎么处理?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严重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15不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负面清单”有哪些?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按照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大棚房“回头看”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不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其他用地建立的设施农业用地“负面清单”包括:一是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二是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三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四是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五是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


01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02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耕地用途“五不得”: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03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一是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是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0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