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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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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7-3/2025012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老麦乡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5-01-20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老麦乡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强化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麦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及各村支书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有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负责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草原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

)未按老麦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落实的;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

)未按要求储备森林草原防火物资的;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

)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防火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三)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连续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对12119”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签收、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

(四)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乡、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老麦乡森林草原防火指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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