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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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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7-3/20240925-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老麦乡
公开目录 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 2024-09-25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财政
老麦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麦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老麦乡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老麦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厉行节俭、量入为出、增收节支、收支两条线等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总则、组织领导、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政府机关、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简化运行环节,推动重大财经工作的实施,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任组长,长任副组长,纪委书记、财政工作分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的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所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所,财政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所作为财政支出的执行机构,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及资金动态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编制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本及下属部门、行政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应有充分依据,按统一规范格式编制,收支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口径细化编排到“项”级功能科目和“款”级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方法科学。

第九条  财政预算编制遵循“依法理财、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科学细化、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为主、增长预算为辅的方法,包括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和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第十条  财政所负责财政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组织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本级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安排给乡镇的各项资金及域内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往来资金(如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及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向农户收取的各种自筹款等)全部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分核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收入全额缴存或转账至财政专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财政所应根据收入性质不同,按规定将应缴入国库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指定专户,其余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以票管收、票款同行”机制,执收部门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开具相关财政票据,并加盖执收部门公章,将所收款项缴入级财政专户。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月结月清。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票据管理

(一)支出票据必须为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应有清单的需具备清单),要有时间、事由、金额、经办人、收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制报销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报销单并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三)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财政所一律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管理

(一)资金拨付申请

1预算内资金

经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内资金,政府集中核算的单位(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独立核算单位(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的资金拨付申请,在资金使用前提出申请,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分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长审批。

2其他收入和往来款资金

其他收入和往来款资金在使用前提出申请,按资金性质由相关业务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签字

对未指定具体用途且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资金,需经集体决策决定实际用途后方可进行审批支付。

(二)资金支付

1预算内资金

经人代会通过的年初预算内资金,政府集中核算的单位(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票据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签字。独立核算单位(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的资金支付由该单位法人负责人签批,票据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签字。

2预算外资金

代管户资金的支付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签字

3.所有资金(无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单项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按《老麦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三)资金拨付程序

1资金使用部门、中心、站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

2经办人员:提供真实、有效、详细、完整的报销单据,并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凭证。

3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其他干部职工证明人对报销的票据,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

4.分管领导:对证明人审签后的票据,进行业务事项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

5财务人员:出纳和资金会计审查原始凭证粘贴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单,退回报销人,不得报销出纳会计必须按月移交单据并填制移交单。

6.财政所负责人:对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的票据进行审核。

7财务分管领导:对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的票据进行审核。

8.乡长:对审核后的票据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十七条 因公事借款,如遇特殊突发事件实行“双请示”制度即由部门分管领导向长和党委书记双请示获许可后,经办人门分管领导签明原因及意见长审签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借款需在3个月内报账结清,不得跨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需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下属单位或村(社区)因工作需要,需由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财政工作分管领导审核,长、书记同意,按程序签批后予以垫付。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一律不得进行现金交易。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二)民政救济、困难党员慰问等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长同意后,将资金转账至报账员银行卡中,7日内将报账依据补充完毕。

第二十条  公用支出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其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单位内部出国(境)任务审批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需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境)人员签字。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二)会议费。严格按照《老麦乡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会议费开支坚持简朴节约原则,确需发生会议费的,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编制预算方案,经分管领导和乡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报销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结算)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财务票据、菜单。报销单据、报销附件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三)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老麦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由乡党政办统一负责。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县级机关部门干部到乡从事公务活动和乡镇之间的公务活动,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在乡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在乡机关食堂以外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用餐的,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报经乡长和乡党委书记同意。公务接待时,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老麦乡公务接待审批单》《老麦乡公务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乡长审批。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提供:《老麦乡公务接待审批单》《老麦乡公务接待清单》、菜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即“三单、一票、一函”方可报销,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单据、报销附件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报销。签字实行“五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车辆严格实行“按规使用、维修定点、保险采购、燃料考核、停放定点的管理制度。采取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专人管理,公车加油必须走油卡,驾驶员每次加油后,保留下加油小票,每月末将小票签字后交财政所。如果加油时,小票无法打出,以加油站收据或者油卡导出数据为准党政办严格用车管理和加油卡管理,加油后必须保留小票并及时报账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五)差旅费。严格按照《老麦乡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程序报批。出差结束后统一将相关的出差文件、报销单据、报销附件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报销,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进行退回不予报销。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六)办公费。乡政府及内设机构办公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落实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经分管领导审核,经长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办公用品的购置由独立核算单位自行采购落实。凡达到政府统一采购标准的办公用品,由所需办公室独立核算单位提出意见,经长同意后,由党政办、财政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乡政府及内设机构电脑、打印机等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由乡党政办指定专人上门维修或指定地点维修。未经同意自行维修电脑、打印机等产生的费用,由自行维修人员承担,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电脑、打印机等维修由独立核算单位自行负责。结束时候统一将相关的报销单据、报销附件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办公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办公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进行退回不予报销。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培训费。严格按照《老麦乡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组织培训的各部门、中心、站所事先编制培训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长审批。严格按文件核定费用和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报销培训费凭证应提供:培训通知、培训(预算)审批表、培训(结算)审批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财务票据、菜单。培训结束后统一将相关的培训文件、报销单据、报销附件、培训通知、培训(预算)审批表、培训(结算)审批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财务票据、菜单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进行退回不予报销。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水、电、网络费。各个站所所垫付的水电费,定期开出发票,交由党政办报账员处,由报账员严格按规定审核水、电、网络费开支,审批通过后报账员按照相关单据的提交时间,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待可以报销时,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之后交由乡长审核签字确认,依次进行报销,乡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水、电、网络费开支,对党政办报账员提交的相关报销单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拨付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进行退回不予报销。签字实行人会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站所、部门负责人)、按资金性质不同需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政所分管领导、乡长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县人社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财政所会计进行造册或审核,造册时要对发放的项目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对收集的各类支出依据及方案要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补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所和业务相关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扣留项目资金,不得在项目支出中违反规定支付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不得先借后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业务相关办公室要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财政所要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本级实施的项目在办理资金拨款手续时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审计资料,正式发票,项目验收报告书、项目公示公告图片文件等。项目资金原则上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工程工程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私自调整支付比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度要求进行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实行乡级报账制、拨款审批制、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制、专项审计制,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发挥最大投资效益,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量设计变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按《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决定的通知施政办发〔2018130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 拨款流程

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款,在项目开工阶段,安装合同规定可先预付20%的开工资金,以后每次拨款必须项目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单、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工程发票(第二次拨款时发票金额必须包含第一次拨款的预付20%的开工资金,以后每次拨款金额等于发票金额,无发票不拨付,如在项目主管单位进行报账的,必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发票必须是已经经过签批的,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及验收资料,扣除5%的质保金进行尾款支付,待工程质保期结束后,进行质保金支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会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包括入账、计提折旧、盘亏盘盈、处置等,其中资产处置需按县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十 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用品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党政办根据办公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乡长批准后统一采购,各部门按需领取。各部门急需添置办公用品的,也可自行提出申请,由党政办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乡长批准后进行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各独立核算单位办公用品管理由本单位自行采购、自主管理。

办公用品要指定专人接收、保管、发放,实行经手人、保管人、领取人分离制度,并建立登记台账。

三十一 物品(物资)管理

(一)大额物品申购。各部门申购大额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说明申购事由及用途报党政办,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乡长批准后方可购买。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账。

(二)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三)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进行移交,党政办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三十 政府采购管理

(一)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政府(部门)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部门)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未履行追加程序的,一律不准发生采购支出。

(三)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严禁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先提出采购意向财政所根据申报采购项目核实是否有采购预算和追加财力,符合采购条件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三十 资源(资产)出租管理

(一)级资源(资产)出租的,具有竞争性的,一律实行公开竞租方式进行。

(二)资源(资产)出租合同由乡党政办统一管理,建立资源(资产)出租台账,详细登记承租人、出租标的、数量、租金(承包金)、租赁期限、租金缴纳期限、租金收缴情况。

(三)职能部门应按期催收租金,租金收取后,应到税务部门完税后,缴入财政专户,并由财政所及时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 规范银行账户设置。财政所按照上级财政规定开设有关账户,对所有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十 统一会计账簿设置。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日常对账,及时清理核对各种往来款项,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和账表五相符,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合法。

第三十 财政所应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纪委书记、财务分管领导、财政所负责人负责监交。财政所负责人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长、纪委书记、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十 加强会计日常基础规范。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及时准确,会计资料应按归档要求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 加强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要素和审批手续齐备,坚决杜绝白条入账。

第三十 加强票据印鉴管理务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别妥善保管得将财务印鉴交由一人管理或集中存放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票据专人管理,做好领、销、存登记工作。收支票据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等。严禁转借、转让或代开财政票据。

四十 加强银行存款管理。会计和出纳应分别逐笔序时登记财政账户和政府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接受纪委、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收支审核、财务分析、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十四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追回违纪资金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四十五 本制度由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 本制度自202xxx日起执行,20xxx印发的《老麦乡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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