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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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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9-x/20241015-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太平镇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发布日期 2024-10-15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耕地撂荒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如何治理?

耕地撂荒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如何治理?

近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承包耕地撂荒现象,主要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一些农民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他人种树、养殖,一些人外出务工,宁愿撂荒也不愿意耕种。

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耕地撂荒居然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

撂荒耕地是指具备种植条件,但受自然地力、社会经济、政策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农业上所称的撂荒地一般指农户承包耕地。

耕地撂荒产生的原因比较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中剩下的多是老人、小孩,无人种地导致撂荒;二是耕作条件较差,地块贫瘠,坡度大,不通路,缺水,无法耕种导致撂荒;三是农业种植效益低,农民不愿耕种导致撂荒。另外,还有业主流转土地后经营不善、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导致生产效益低等原因造成的撂荒。

一、耕地撂荒违法吗?有什么后果?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承包耕地。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撂荒地由谁来复耕复种?

撂荒地复耕复种,首先是农户自行耕种,作为土地承包方,种好用好承包地是应尽的义务,有劳动能力且有耕种意愿的,由承包农户自行开展复耕复种。对于无劳动能力但有耕种意愿的,可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方式进行复耕复种。对于农户不愿耕种的撂荒地,可通过引进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承包农户不愿意耕种,又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手的撂荒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统筹作用,利用项目资金进行适度整治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自主经营。

三、撂荒地复耕后种什么?必须种粮吗?

撂荒地复耕后种植什么,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耕种条件,宜粮则粮、宜经则经。要兼顾种植用途管控要求,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良田“粮用”。

四、撂荒地肥力差,如何提高耕地地力?

对地力差、产出低的已复耕撂荒地,要因地制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土壤改良技术,提升耕地地力;推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粮豆轮作套作等保护性耕地制度,保持耕地地力。

五、土地流转后,业主经营不善导致撂荒,可以要回来自己种吗?

可以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土地流转出去,出现两年以上撂荒,可以依法终止流转合同,收回自己耕种。

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涉农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撂荒地整治工作时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指导部门,依照职能职责,抓好耕地利用管理,加强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督促指导消除耕地撂荒。

乡镇(涉农街道)作为基层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推动耕地撂荒动态清零。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发包方,应严格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及时发现耕地撂荒行为,督促承包方复耕复种。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

七、为什么撂荒地要实现动态清零?什么是动态清零?

撂荒地治理是一个持续、系统动态过程,治理后的撂荒地仍然存在反弹风险,劳动力减少、自然灾害等导致撂荒新增的因素客观存在,抓撂荒地治理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动态清零就是对于撂荒地,要发现一处整治一处,最大程度消除耕地撂荒,保证粮食播面稳定,保障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