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7-3-/2022-0414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老麦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文号 | 老政发〔2022〕25号 | 浏览量 | 30 |
各村(社区)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施甸县老麦乡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甸县老麦乡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及《施甸县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老麦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其隐蔽性、突发性、危害性较大。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老麦乡境内发生地质灾害,均依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乡长为组长,联系老麦自然资源所的副乡长为副组长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领导小组。成员由老麦自然资源所、安监站、国土与村镇规划中心、民政办、武装部、老麦派出所、公路管理所、综治办、卫生院、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学校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老麦自然资源所,由老麦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赵泉延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3个应急小组:
1.抢险救灾小组:由张雪华、胡良华、黄正红等同志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搞好抢险、排险、救灾和转移灾民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治安保卫小组:由杨德寿及老麦派出所同志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维持灾情现场治安保卫、社会维稳和交通秩序工作。
3.地质灾害监测组:由张光鸿、赵泉延、13名地质灾害监测员等同志组成,负责做好全乡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疏散危险区群众,同时负责做好全乡灾情核查、协调灾民救助和转移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相应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的村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收集快捷上报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第七条 根据历年来老麦乡地质灾害排查结果,我乡共有地质灾害点10个,其中:大型1个:清河村委会小朴寨;中型地质灾害点有9个,分布于太和社区村委会高家寨地质灾害点;太和社区村委会段家松林地质灾害点;老麦村委会大寨坡地质灾害点;茨桶村思索邑地质灾害点;清河村委会茶花箐地质灾害点;清河村委会干河地质灾害点;红谷村委会红谷田地质灾害点;红谷村委会大寨地质灾害点;红谷村委会落白寨地质灾害点。主要威胁村庄、人员、财产及耕地。以上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5至10月。
第八条 各地质灾害点(特别是重点地质灾害点)均设1-2名地质灾害监测人,负责对地质灾害点进行定期监测,出现险情及时上报村、乡两级领导小组。
第四章灾情报告
第九条 各地质灾害点负责人,凡发现地势下陷、裂缝、滑坡体凹、凸现等地质灾害前兆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村委会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向乡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上报,同时组织村民到现场进行抢险救灾,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接到村委会上报后,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和部门第一时间奔赴灾害点现场调查落实情况,制定具体防范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同时将灾害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领会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原则,以群测群防为主要手段,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认真编制防灾减灾方案,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监测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识灾、防灾、避让能力,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第十五条 认真推行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万村、进万家培训活动,全面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对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严格要求各矿山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立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机制。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预防监测责任人,制定好责任制和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拘留限制,人员疏散等地质灾害避防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老麦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老麦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