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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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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20241201-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01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关于印发《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由旺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的非营利性墓地服务设施。由旺镇公益性公墓是为由旺镇辖区居民(在职或离退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 由旺镇社会事务办是由旺镇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由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由旺镇林地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要求。

(二)镇辖区内建设1处公益性公墓,建设地址杨家村大塘子小组。

(三)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明确专人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提前预购墓穴,公墓管理人员不能预留墓穴谋私。公墓管理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按顺序依次安排墓穴位,不得随意挑选墓穴位。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殡葬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拆迁、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

(三)不按照墓穴管理要求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置超标准墓碑;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墓穴使用时间年限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一)只收取材料及安装费用,价格按县级确定的价格适时调整。

1、参照施甸县东山公益性收费标准:A类为5100元(包含:墓穴开挖支砌费、墓碑墓架费、安装材料费、安装工时费、刻碑费);B类为2470元(包含:墓穴开挖支砌费、墓碑墓架费、安装材料费、安装工时费、刻碑费)。

2、若遇工时、材料等市场行情变动,以上各项收费进行调整,按统一公告的价格进行收取。公墓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益性公墓对特殊对象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

第十公墓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核查服务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当详细记录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并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阻碍民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由旺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