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2022-0721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文号 | 浏览量 | 58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2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根据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2022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22〕57号)文件精神,我镇组织制定了《由旺镇2022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由旺镇2022年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农财〔2020〕24号)和《施甸县2021 年育肥猪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由旺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优化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全面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农业大灾巨灾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确保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基础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育肥猪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目标任务
2022年全镇计划投保育肥猪23000头,做到应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规范投保
(一)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级统一招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出单、保费划转、赔款理算、赔款支付等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将组织人员联合对各乡镇养殖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育肥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保险范围:由旺镇辖区内的育肥猪养殖户,包括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养殖企业所饲养的后备母猪、双月龄体重达到20公斤的商品猪均可纳入育肥猪投保范围。投保时必须佩戴统一的保险标识,实行一猪一标。
(三)保险责任: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疾病疫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如在保险期间,由于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由承保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金额的差额。
(四)保险费及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育肥猪每头保费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16元)、省级财政负担22.05%(7.2元)、市级财政补助1.5%(0.48 元)、县财政配套 6%(1.92 元)、养殖户自筹 20%(6.4元),每头保险育肥猪的保险额为700元。
(五)育肥猪在保险责任内发生事故时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尸重范围赔偿比例如下:
尸重范围(kg) |
赔偿比例 (%) |
赔偿金额(元) |
20kg(含)-30kg(不含) |
30% |
210.00 |
30kg(含)-40kg(不含) |
40% |
280.00 |
40kg(含)-60kg(不含) |
60% |
420.00 |
60kg(含)-90kg(不含) |
80% |
560.00 |
90kg(含)以上 |
100% |
700.00 |
(六)保费收缴:
1.财政保费支付: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对承保的育肥猪保险承保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施甸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各级政府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2.保险公司委托农业农村部门向育肥猪饲养单位和农户收取保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缴完成后及时缴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保险公司向代办部门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七)保险及投保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6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今年全镇投保任务两个批次进行投保,第一批:8月15日前各村(社区)完成育肥猪承保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版,移交至保险公司完成出单工作,第二批:12月30日前各村(社区)完成育肥猪承保清单电子版及纸质版,移交至保险公司完成出单工作。
五、查勘理赔
(一)出险报案: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保险理赔的协助或代办机构,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个小时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人寿财险农险办公室电话:0875-3056010;及时报案,同时报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入查勘和理赔程序。
(二)查勘定损: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必须于半小时内与被保险人联系,并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查勘人员应按照如下标准报送案件索赔材料:死亡头数达10头或不满10头的15天报送索赔材料;无死亡的实行零报制;一户同一天出现2头或2头以上死亡的,必须报保险公司参与查勘;出现自然灾害或疫情群体死亡的案件,必须通知县农业农村、财政、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的,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定损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查勘定损费用:保险公司向合作社或协办人员支付60元/头的查勘定损费用,支付到合作社账户或协办人员账户。
(四)现场收集查勘材料
1.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具查勘报告及无害化处理(深埋或腐尸池)证据、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育肥猪死亡原因证明。
2.由协办人员填写“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简易赔案协议 书”,并由被保险人加盖公章或手印。
3.资料收集齐全后,协办人员提供如下照片:(1)养殖户与保险死亡标的合影(1张);(2)养殖户和查勘人的合影(共1张);(3)保险死亡标的第一张现场照片(共1张);(4)测长估重照片(共1张);(5)耳标近照(共1张);(6)割耳照片(共1张);(7)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各1张);(8)查勘标识牌近景照片及简易赔案书(2张);(9)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正面、免疫户口册(共1张)。共12张照片。通过“i农险”手机端上传提交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中心支公司农险核心系统。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五)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支付,查勘费用直接向合作社或协办人员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零现金支配到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切实加强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及各村(社区)主任、村防检员为成员的育肥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划拨、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辖区内的育肥猪保险工作。
(二)加强沟通,责任明确。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沟通协作,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大力协助保险部门开展好保险投保、理赔、督查工作。指导查勘员做好育肥猪死亡索赔相关痕迹整理上传工作;各村(社区)要做好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开展好投保、理赔和保险死亡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大宣传,应保尽保。各村(社区)要及时召开育肥猪保险工作会议,村开到组,村组要利用广播、信息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育肥猪保险工作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保险死亡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全面按规定做好理赔勘察的影像资料上传工作,使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监督,杜绝骗保。为切实将中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杜绝骗保现象发生,各村(社区)、防检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投保工作,据实投保,统一佩戴保险标识,认真核实养殖者姓名、育肥猪品种、年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以防骗保情况的发生。镇领导小组将在投保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各村(社区)投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出现骗保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轻的通报批评、取消防检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举报电话:施甸县财政局(0875-8121287)、施甸县畜牧兽医中心(0875-812186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公司(0875-3056010)、由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0875-88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