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01525935-7-15_E/2017-040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4-01
文号 浏览量 113
主题词 监察
关于印发《由旺镇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治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走读”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管理,持之以恒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联系,根据中共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整治县乡领导干部“走读”问题的通知》(保组通〔201717号)精神,结合由旺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旺镇领导干部“走读”管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管理对象为: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二级站所负责人,其他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上下班制度。除因公出差、开会或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问题。

(二)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双休日、节假日,镇政府大院内必须保证有1名主要领导、镇党政办1名值班人员留宿工作;镇综治办、民政办、镇计生办、镇劳保所、镇项目办须各安排1名值班人员值班;二级站所、各村(社区)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安排应与森林防火、防汛抗旱、信访维稳等工作值班相结合。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党委书记、镇长及单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到位,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三)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二级站所负责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3天以内(含3天)报镇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并同时报镇党政办备案在工作日期间,党委书记、镇长须同时外出时由镇党政办按《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严格执行;其他管理对象须外出时则向镇分管领导或挂村领导报告,并报镇党政办备案。所有管理对象在外出时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值班用车。执行每周双休日1个驾驶员跟车值班原则,另外的驾驶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条  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不在同一地的管理对象,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住在工作地,严禁“早出晚归”上下班。

第七条  严禁违规外出,严格执行《保山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严禁管理对象外出不请示报告或假借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擅自外出。

第八条  严禁管理对象在岗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落实。

第九条  严禁管理对象值班期间“门户紧锁”,出现不在岗情况。

第十条  严禁以开会、办事、下乡、出差等名义,在工作地以外的地方留宿。

第十一条  严禁以跑项目、进工地等名义,长时间不在工作岗位。

第三章  惩处办法

第十二条  对存在“走读”现象的管理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口头警告。一年内出现1次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报镇纪委归档存查。

(二)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次的由镇纪委对其函询谈话,扣发当月基层干部岗位补贴,在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问责处理。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由镇纪委对实施问责,责令限期整改。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办法》等实施。

(四)组织处理。按《施甸县整治县乡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暂行办法》(施组通〔201714号)执行。

(五)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出现“走读”现象,情节轻微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镇领导班子成员、镇党政办镇二级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由旺镇领导干部“走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在镇纪委

第十四条  明确责任。镇二级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整治领导干部“走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纪委负责在年终将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及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由纪委、组织牵头,镇党政办配合,抽调工作人员及时成立督查小组,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检查、交叉检查、受理信访举报等措施,加大对由旺镇领导干部职工“走读”问题的督查,及时通报和处理一批“走读”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纪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