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02_Z/2016-1229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29 |
文号 | 浏览量 | 162 |
由旺镇机构改革涉及单位财务和资产清理
审核合并方案
按照《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施甸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施发〔2015〕11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镇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机构改革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我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平稳交接,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审计范围
按照《中共施甸县委、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施甸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施发〔2015〕11号)确定的涉及撤销、合并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我镇涉及计生服务站。
二、资产和财务清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各涉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算和财务清算工作。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在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具体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资产清查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一)涉改单位自查
1.清查帐目。以单位基础会计资料为依据,对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各涉改单位需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2015年财务核算和部门决算,确保财务资料完整;及时开展对账工作,确保财政拨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与县财政局核对一致;确保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出纳、银行核对一致;确保财务核算与部门决算保持一致。
2.核实固定资产。在清查帐目的基础上,对单位帐面和实存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核实。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需报废核销的,必须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查批准。
3.清理办公用品和存货。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单位办公用品和存货(如加油卡)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外借或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办公用品和存货全部收回,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
4.清理债权债务。涉改单位要逐笔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和往来资金,与涉及单位或个人进行函证。
5.票据清理。涉改单位要将从县财政局领购的所有票据进行清理。一是收费行政许可、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等政策依据清理并登记造册;二是票据种类、票据数量(包括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征缴情况的清理,涉改单位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对一致,与财务、资产一并移交。
(二)专项检查
各涉改单位要编制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清查基本情况、财产作价依据和办法、产权纠纷、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清理登记汇总表》、《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清理登记明细表、负债、结余结转清理登记明细表》、《固定资产清查汇总表、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清理登记表》、《交通工具类固定资产清理登记表》、《通用及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清理登记表》、《在建工程清查表》、《2015年12月份工资明细表》、《财政票据使用及非税收入缴(库、专户)情况登记表》,涉改单位将资产清查报告报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资产审核合并组后,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联合组织对涉改单位开展清产核资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名单附后),重点检查涉改单位财务和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交接和财务合并
涉改单位的清查报告批准后,由本单位作相应帐务处理,将资产、债权、债务等整体划转到新部门,财务整体移交新部门。财务档案、本次改革各种清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票据清理、资产清理、帐户清理、财务印鉴清理等财务清理档案)移交给新部门(或档案局),移交表一式四份(新组建单位两份、财政、档案局各一份),移交表须经原部门和新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认可。
为确保2016年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经费正常划拨,各新设立单位应及时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到财政局对本单位信息进行新建(维护)。开设新的银行结算帐户,县财政局要将各涉改单位的预算信息进行合并,指导新设立单位建账。
三、审计工作
县审计局将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列入201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分类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内容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收支审计的要求进行,重点关注单位是否存在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镇财政所、原计生服务所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自查,按时向镇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资产审核合并组上报资产清查报告,并做好清查审计配合工作。
(二)镇纪委负责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涉改单位清产核资进行检查。
(三)镇财政所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核查和监督。同时,牵头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及有关部门,做好资产交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3月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6年2月15日前)。涉改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告(含报表)至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上报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联系人:杨斌,联系电话:8881015。
(二)专项核实检查阶段(2016年2月20日前)。镇资产清理合并组组织专项核实检查。主要是:1.对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2.对清查中出现的资产盘查、盘亏、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3.在检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编制财产清册。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6年3月25日前)。由镇财政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相关数据,提出资产清查意见,向镇政府专题汇报。
(四)移交(2016年3月10日前)。
六、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在本次财务及国有资产划转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涉改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随意变更毁损财会帐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项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非税收入;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在财务及国有资产划转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由旺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