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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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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2023-0217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2-17
文号 浏览量 16
主题词 其他
由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由旺镇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努力确保全镇2023年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施甸县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要求,结合由旺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总体目标

1.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三个疫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犬类狂犬病实施全面免疫,其中: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力争群体免疫密度达90%以上,羊痘、犬类狂犬病力争群体免疫密度达70%以上,4个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全镇畜禽免疫档案规范化管理程度达95%以上,其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达100%,散养户免疫户口册发放使用达95%以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电子免疫档案建立使用达100%;猪、牛、羊强制免疫反应率和反应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和0.02%以下。

(二)免疫时间

全镇集中免疫时间统一为:春季集中免疫2月中旬开始、3月20日以前结束,秋季集中免疫8月中旬开始、9月25日以前结束,每季集中免疫45天以内全面完成。

二、免疫病种、疫苗和免疫效果监测

(一)免疫病种

1.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牛口蹄疫、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市级组织调供疫苗)。致病性禽流感、猪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2.保山市地方强制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犬类狂犬病(县级组织调供疫苗)。

3.非强制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圆环病毒、细小病毒、牛出败、牛羊梭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县级组织供应疫苗,养殖户自愿有偿免疫)。

(二)县内禁止免疫病种

动物布鲁氏菌病及其它禁止使用疫苗免疫的病种。

(三)疫苗和免疫效果监测

1.家禽: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1)疫苗选择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2—8℃保存、运输,防止冻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250ml/瓶,胸部肌肉或颈部皮下注射,14—35日龄鸡0.3ml/羽,35日龄以上鸡0.5ml/羽;2—5周龄鸭鹅0.5ml/只,5周龄鸭鹅1.0ml/只,5周龄以上鸭鹅1.5ml/只。

(2)推荐免疫程序

①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②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③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3)抗体检测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统一在免疫21天后采血,进行抗体检测。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2.鸡:免疫新城疫。

(1)疫苗选择

使用新城疫弱毒疫苗,-15℃以下保存,2—8℃运输。

(2)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

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3)抗体检测

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

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3.猪:免疫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3种疫苗。

(1)疫苗选择

口蹄疫: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2—8℃保存、运输,防止冻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100ml/瓶,剂量2ml/头份;合成肽疫苗50ml/瓶,剂量1ml/头份,均为颈部深部肌肉注射。

猪瘟:使用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苗),-15℃以下保存,2—8℃运输。20头份/瓶,剂量稀释成1ml/头份。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15℃以下保存,2—8℃运输。20头份/瓶,剂量稀释成1ml/头份。

(2)推荐免疫技术

实施“321”免疫,首先将猪瘟、猪蓝耳病疫苗用猪瘟或蓝耳病疫苗稀释液按1:1:1稀释成混合疫苗,然后与口蹄疫疫苗同步免疫,颈部两侧深部肌肉注射。

(3)抗体检测

“321”免疫的生猪统一在免疫后第45天采血,分别进行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体检测;单一疫苗免疫或者猪瘟、口蹄疫同时免疫的生猪,猪瘟统一在免疫后第30天、猪口蹄疫猪瘟统一在免疫后第45天采血,进行抗体检测。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4.牛:免疫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

(1)疫苗选择

口蹄疫: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8℃保存、运输,防止冻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100 ml/瓶、50ml/瓶,金宇的剂量1ml/头份,中牧、中普、天康、必威安泰等厂家的剂量2ml/头份,颈部深部肌肉注射。

牛结节性皮肤病:使用山羊痘活疫苗,2—8℃保存有效期18个月,-15℃以下保存有效期24个月,2—8℃运输。按照瓶签说明头份,用生理盐水稀释成5头份/0.5毫升,对2月龄以上的牛进行免疫,每头牛尾根皮内注射0.5ml(5头份)。

(2)推荐免疫程序

①牛口蹄疫:规模场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②牛结节性皮肤病: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一年免疫一次。

(3)抗体检测

牛口蹄疫全市统一在免疫后30天采血,进行抗体检测。存栏牛免疫抗体转阳率≥70%判为合格。

5.羊:免疫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痘。

(1)疫苗选择

口蹄疫: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8℃保存、运输,防止冻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100 ml/瓶、50ml/瓶,金宇的剂量0.5ml/头份,其他厂家的剂量1ml/头份,颈部深部肌肉注射。

小反刍兽疫: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5℃以下储存,2—8℃运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100头份/瓶,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头份/毫升,不论羊只大小,每只羊颈部皮下注射1ml,春秋“两防”普免,注射时在疫苗稀释后40分钟内用完。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

羊痘:使用山羊痘活疫苗,2—8℃保存有效期18个月,-15℃以下保存有效期24个月,2—8℃运输。按照瓶签说明头份,用生理盐水稀释成2头份/毫升,不论羊只大小,每只羊尾根皮内注射0.5ml(1头份),每年对应免羊只全免1次,注意怀孕母羊不能注射,待分娩1个月后补免。

小反刍兽疫、羊痘:使用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15℃以下储存,2—8℃运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50头份/瓶,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头份/0.5毫升,不论羊只大小,每只羊尾根皮内注射0.5ml,注意怀孕母羊不能注射,待分娩1个月后补免。

(2)抗体检测

小反刍兽疫、口蹄疫全市统一在免疫后第30天采血,进行抗体检测。存栏羊免疫抗体转阳率≥70%判为合格。

6.犬:免疫狂犬病。

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8℃保存有效期6个月,-15℃以下保存有效期12个月,2—8℃运输。疫苗规格及注射方法:5头份/瓶、10头份/瓶,用注射用水稀释成1头份/毫升,2月龄以上的犬只,每只犬肌肉注射1毫升,以后每年注射1次。

三、疫苗招标采购、调供和订购

2023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由市级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县级,县级再按照各乡镇上季度末动物存栏数量供应到乡级。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圆环病毒、细小病毒、牛出败、牛羊梭菌病、羊痘、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常规疫苗,由县级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标采购;零星订购的,由各村、社区根据需要提出用苗计划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报县畜牧兽医中心,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向相关供应商集中订购发放,疫苗按成本价收取,也可以自行组织购买,将采购数量报镇农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凡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县级财政支持经费购买疫苗的病种均不得向饲养户收取疫苗成本费。疫苗应做到冷链运输储存,不得收取疫苗运输、保管费用。

四、免疫模式和免疫技术

(一)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和程序化免疫

国家和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各村(社区),要逐步落实规模养殖场,按程序申报纳入“先打后补”范围,不能再挤占用于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使用强制免疫疫苗。要建立完善规模养殖场定点联系制度,每个养殖场、小区、大户确定一名防疫分片包干责任人,确定一名负责防疫监督的官方兽医,推行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实现规模养殖场免疫程序化、免疫档案规范化、免疫效果监测科学化、防疫监督常态化。

(二)积极推行智能化免检联动工作

充分发挥检疫的“纽带”作用,以完善检疫申报证明材料为切入点,配置智能化的免疫信息出证系统,加强免疫基础信息登记保存,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推行防疫员对散养畜禽免疫后录入免疫信息并为畜主打印《动物免疫户口册》,规模养殖场免疫后填写《规模养殖户免疫档案》,散养户凭《动物免疫户口册》、规模养殖场凭《规模养殖户免疫档案》申报产地检疫的“免检联动”模式,全面实现“满足出证条件”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检疫规范化管理机制。实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环环相扣、不留死角,达到“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固防”的目的。

(三)坚持散养户“整村推进”免疫

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指导和监督好旺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做好免疫工作。坝区、养殖密集区和交通沿线的乡村:以镇为单位组建以分管副镇长为队长,县镇分片包干人员、镇级动物防疫人员、村组干部、村防疫员为队员的动物防疫队,并分成若干个免疫小分队,即以相邻2—3个村的防疫员和1名村组干部组成免疫小分队,对散养户逐村逐户实施免疫;山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闭塞的村:采取以村干部发动,社干部协助村防疫员进行逐户实施免疫。

(四)继续推广生猪“321”免疫技术

2023年全镇对小户、散养户继续实施“321”免疫。猪瘟、猪蓝耳病疫苗混合稀释关键要领:用猪瘟或猪蓝耳病疫苗稀释液20毫升1瓶稀释20头份猪瘟活疫苗1瓶,再稀释20头份蓝耳病活疫苗1瓶,每瓶疫苗至少用稀释液冲洗3次。

(五)坚持“适时补针”免疫制度

采取“一次普免、适时补针”免疫制度,在春秋“两防”普免之后,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督促各村防疫员或防疫合作社对普免时不能免疫的、新生的、新补栏的畜禽及时进行补针,要积极探索养殖户与防疫员或防疫合作社互动的“适时补针”免疫制度,以提高群体免疫密度。

(六)落实动物防疫分片包干责任制

各村(社区)要切实落实“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防疫工作责任制,将春秋“两防”作为中心工作,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春秋“两防”,抓实畜禽基础免疫工作。采取县级分片包干乡镇,乡镇分片包干村。镇人民政府将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干部和专业人员挂片到村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负责督促指导村级开展免疫工作。

(七)统筹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

目前非洲猪瘟在我国已经定殖,我镇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也时有非洲猪瘟阳性检出,特别是屠宰、经营环节尤为严重,非洲猪瘟点发、散发风险较高。在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程中,要统筹抓好非洲猪瘟防控。防疫人员进出养猪场所一定要做好生物安全防范工作,进出人员、使用器械要严格消毒,实施免疫注射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生猪的健康情况,发现生猪有异常发病、死亡的,应立即停止免疫,并报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样监测排查,切忌因强制免疫而传播非洲猪瘟疫情。

五、工作措施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为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防疫责任制要求,继续实行镇与村、农服中心与村防疫员、贩运户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镇人民政府与各村(社区)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各村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暨畜产品安全责任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畜禽贩运大户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加强动物防疫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以分管副镇长、镇纪委、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春秋“两防”督导组将随机对各村(社区)防疫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牌、布标、墙标等多种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宣传工作。培训指导防疫人员利用开展免疫、走村串户的机会,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疫病防控知识,强制免疫疫苗免费提供、免疫反应死亡有补偿等防疫政策。营造良好的动物防疫宣传舆论氛围。

(三)强化检疫监管。为杜绝因引种而引发动物传染病,需向省外种(商品)畜禽的,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加盖云南省规定的九个进口通道公章,按照相关病种隔离观察时间进行落地监管,监管到期,对相应病种进行最后复检,结果阴性的方可混群饲养或出售,对不执行指定通道签章制度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加强畜禽免疫技术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技术培训,县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免疫技术规范和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组织开展免疫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疫苗储存运输、免疫注射操作、免疫反应治疗、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档案填写和免疫电子文档建立使用,不断规范畜禽免疫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和免疫质量。

(五)加强疫苗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固定格式的疫苗台账,记录每一种每一批疫苗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数量等。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办法》(云疫控〔2016〕6号)进行调供、储存、运输、接收、发放、使用、评价、报废。一是做好疫苗储备工作。因经费紧张,疫苗数量有限,为减少疫苗浪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到位疫苗数的80%分到村(社区),镇储备20%,用于应急使用和调剂村(社区)的余缺。二是做好疫苗瓶回收销毁工作。为保护环境和督促防疫员节约使用疫苗,要做好疫苗瓶回收销毁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发放疫苗时,以“瓶”为单位填写疫苗领用表,春秋“两防”结束后回收疫苗瓶,并填写疫苗瓶回收表,计算每位防疫员每种疫苗的疫苗瓶回收率,汇总全镇疫苗瓶,计算镇回收率,疫苗瓶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三是做好疫苗使用情况核查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疫苗使用情况和储存条件检查,做好调剂和储存管理工作,严格杜绝浪费和因保管不当造成疫苗失效。疫苗出现余缺,各村(社区)之间可以协商调剂。

(六)加强免疫档案规范化建设。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建立《云南省规模养殖免疫档案》;在村民小组建立《云南省散养户免疫档案》,同时在饲养户建立《云南省免疫户口册》。“两档一册”要做到规范填写,农户的《免疫户口册》遗失需补发、防疫员《免疫档案》需更换的必须加盖县畜牧兽医中心公章,填写《免疫户口册》时防疫员签字、填写《免疫档案》时畜主签字后方可有效。以纸质档案为基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全市统一、到村到户、有自动汇总功能的免疫档案电子文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规范建立和使用免疫档案,负责督促指导村级规范建立和使用。纸质免疫档案由县畜牧兽医中心向市动物疫控中心统一定制,费用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直接向生产厂商决算,镇、村免费领用。

(七)抓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各村防检员要积极配合完成采血任务搞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禽流感、牛羊口蹄疫、新城疫一律在免疫注射后30天采血,按“321”免疫的生猪一律在免疫注射45天后采血,血清一畜禽一份,不得弄虚作假。监测采血范围兼顾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和散养户。

(八)加强动物防疫信息报告。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和市局的要求,在春秋两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季免疫结束后要求逐级上报免疫反应治疗、反应死亡补偿报表,以及整村推进报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中心,以便汇总上报市动物疫控中心。各村委会要及时上报免疫数据,于每星期五下午5:00点前,及时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免疫进展情况。

(九)抓好免疫反应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杜绝不法分子将免疫反应死亡的动物流向市场,因免疫反应死亡的动物,必须提供村委会证明,畜主与死亡动物合影,无害化处理照片(死亡动物与填埋坑合影、死亡动物放在坑里合影、填埋过程照片)共4张,并将4张照片编辑于村委会证明下面即可,如没有完善上述手续的一律不于以兑付免疫反应死亡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