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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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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5-7-30/2016-0413082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由旺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4-11-17
文号 浏览量 41
主题词 其他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材料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材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凡持有我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4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2130元,即: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才能纳入保障范围。    

(二)审核审批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需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村里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代表、村三委班子成员、驻村镇干部、挂村工作单位人员参加,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由旺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召开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评议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镇政府,要求分别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    

   

二、农村五保供养    

一)条件及标准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五保待遇。    

(二)申报材料。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2、评议。村民委员会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3、审核。乡镇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并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4、审批: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意见,并把审批结果返回乡镇进行公示。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及标准    

凡持有我县常住非农户口的困难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4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370元/月。城市低保依次保障三类对象:一是在校的大专及以上贫困大学生,二是原国有企业单位下岗后没有领取退休金的正式职工,三是一般非农困难人员。    

(二)审核审批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需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村里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代表、村三委班子成员、驻村镇干部、挂村工作单位人员参加,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由旺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召开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评议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镇政府,要求分别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四、城乡低保重点清理停发对象    

1、享受城乡低保的村干部家属(直系亲属);    

2、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本身或家庭成员享受行政事业退休金、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金、国家财政供养的;    

3、已经死亡,仍然享受城乡低保金的人员;    

4、曾因下岗、失业、征地造成生活困难申请办理低保的人员,但现有家庭成员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小轿车、电脑等高档消费品;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对现有住房进行高档装修的;经常出入餐厅、娱乐场所的;拥有经营铺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办公司、工厂、承包工程的人员;    

6、享受低保人员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能力的;    

7、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家庭收入,拒绝配合城乡低保入调查的人员;    

8、户籍不在本辖区或户籍虽在本辖区,但长期生活在外半年以上,无法核实收入情况的(在校就读的特困大学生除外);    

9、经多方面进行调查,找不到享受对象的;    

10、有赌博、嫖娼、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11、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懒惰、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12、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城乡低保争议处理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对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说明。    

2、经过村(社区)村民委员会解释后,对村(社区)做出的解释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可向由旺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申请复议。(电话:8881215)    

3、由旺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做了复议说明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直接向施甸县民政局申请调查、复议。(电话:812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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