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041307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05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由旺镇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公务接待管理,促进公务接待工作规范进行,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中央、省、市、县、乡(镇)因公到我镇开展公务活动以及本镇政府相关会务安排的,均属我镇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条 公务接待遵循“杜绝浪费、节约开支、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标准
第三条 接待省级以上部门领导,按照人均不超过45元的接待标准进行接待;接待市级部门的领导,按照人均不超过35元的标准进行接待;接待外县、县直单位和外乡镇领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元的标准进行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所用的酒水、水果等,原则上应是本地土特产,严格控制名酒、名贵菜肴。
第五条 上级部门领导、各村干部因公或参加会议,需要住宿的,由党政办公室报请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住宿。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程序:
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请示书记或镇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第三条标准进行接待。
(一)填写《由旺镇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书记或镇长审批;
(二)书记或镇长审批后,将报告单交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安排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要求:
(一)任何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在镇政府伙食团就餐,如特别重要接待,经请示书记或镇长后,可到指定的饭店就餐;
(二)镇政府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未经请示私自决定到饭店进行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四)经请示到指定饭店而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得报销;
(五)任何公务接待,原则上午饭不可饮酒,晚饭不可酗酒;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在外挂账就餐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章 接待经费
第八条 接待经费必须日清月结。镇政府的接待经费由党政办公室、政府报账员在月底结算,结帐后需向书记、镇长汇报;各部门接待经费由各部门自行结算,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由旺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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