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041305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4 |
文号 | 浏览量 | 17 |
中共由旺镇委员会 由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由旺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根据《中共施甸县委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施发〔2014〕3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施甸县由旺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由旺镇委员会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由旺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2014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政同责,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纳入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党建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共同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
(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3)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镇属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镇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2)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人事工作,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
(3)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领导和督促本级纪委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镇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4)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7)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镇党委每季度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时,本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 镇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领导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党委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上级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其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镇纪委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由旺镇委员会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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