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041304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96 |
由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由旺镇“组财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社区)委会、镇直各相关单位: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由旺镇组财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村(社区)、各村民小组务必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组财村管交接手续和资金移交工作。镇农经站、财政所、纪委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组财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由旺镇“组财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组级经济运行质量,确保组级经济的正常运行,实现村民小组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由旺镇实际,在实行“村财镇管”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组财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财村管”的范围包括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即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每个行政村在银行设立一个村民小组资金代管专户。
村民小组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村级管理,缴存村民小组资金代管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村民小组取得收入后,应及时缴存村级基本存款账户,并于收入发生后的一星期内同村委会办理报结手续。如属现金应由组级报账员填制现金缴款单,缴入由旺信用社开设的村级基本存款账户后,报账员应将相应回执联同收入票据记账联交村委会报账;如属转账由报账员直接将收入票据记账联交村委会。
第四条 实行“组财村管”后,各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务审批权保持不变。各村民小组原有的各项债权和债务仍由村民小组承担,资金结余归村民小组所有。属于组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组级按规定程序报村委会审批。
第五条 “组财村管”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各小组选举出民主理财小组,由3或5人组成 ,并明确报账员、监督员,全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六条 村委会设“组财村管”代理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各村民小组设报账员。“组财村管”代理员主要负责组级会计核算,管理村级银行账户,负责组级银行存款的核算,并具体办理各项资金结算业务;组级报账员主要办理组级各项日常收支业务,归集、整理组级合法、合规、已审批的支出凭证交村委会报账,并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七条 支出管理
1、村民小组各项支出由“村三委”监管,村委会统一核算,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严把原始凭证审核关,强化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禁白条抵库。
3、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任何支出必须由村民小组长“一支笔”签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经办人、报账员签字注明事由:
(1)单项支出在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决定,通报村民代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村三委”审批;
(2)单项支出在1000.00—5000.00元以内(含500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提出,经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村三委”审批;
(3)单项支出在5000.00元以上(不含5000.00元)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报“村三委”审批。单项支出超过10000.00元(含10000.00元)的,除履行上述一切手续外,必须报镇农经站审查。
第八条 资金使用按程序审批和使用。
1、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讨论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向村委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村三委”审核后,由村代理员协同组级报账员按程序填报资金拨款审批表并办理申请款项。
3、按资金使用权限签批和使用资金。
4、村委会按村民小组提供的相关凭证,据以入账。
第九条 “村三委”的审批权限为:1000.00元以内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批,1000.00元—5000.00元以内由村委会主任签批,5000.00元以上由监委会主任、村主任审核,村党总支书记签批。使用资金在100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镇农经站备案审查。
对村民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如果使用合法合规,村委会不得阻拦和刁难。如有违反,村民小组可直接提请镇农经站或镇纪委投诉,镇农经站或镇纪委审核情况属实的,可责令村委会及时办理;对拒不办理的,镇农经站可直接审批。
第十条 各村民小组应及时报账,对拨付的资金报账不及时的,不得再次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一条 各村民小组长要有现金日记账,详细记录相关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和村委会核对。开支只能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组员福利、救济、公益事业等方面,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公开。监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审核监督检查一次小组账务。
第十二条 严禁村委会以任何名义拉用、挪用村民小组资金。各村民小组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自代签。对违反财经纪律或不按制度执行的村组和个人,镇纪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镇纪委做好“组财村管”的监督工作,农经站和财政所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镇党委把“组财村管”工作成效纳入各村年度党风廉政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拨款申请表。
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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