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06_A/2016-0413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12 |
关于印发《由旺镇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单位:
现将《由旺镇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由旺镇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增强养殖户抵御灾害风险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养殖积极性,建立健全生猪(奶牛)持续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2015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2年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和《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畜牧兽医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关于印发〈保山市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保农财)〔2007〕135号》及《施政办发〔2014〕75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镇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能繁母猪(奶牛)政策性保险,做到能繁母猪保险全覆盖,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不断建立健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镇山地畜牧业的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养殖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发展。
(二)市场运作。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广泛参与。能繁母猪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畜牧部门、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四)协同推进。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目标任务
全镇所有饲养(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的能繁母猪都纳入保险范围,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按照下达的2014年能繁母猪保险计划投保任务分解表8734头分解到各村(见附表),做到应保尽保。
四、规范投保
(一)保险经办机构:经省级统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为主承办保人,代表共保联合体承担保险出单、保费划转、赔款理算、赔款支付等工作。
(二)保险范围:由旺镇辖区内所有饲养的能繁母猪(奶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与投保,包括散养户、规模养殖场、养殖企业、均可参加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的可以直接投保,未达到30头规模的以村委会为单位,以统保方式集体参保。
(三)保险条件:投保母猪必须是8月龄至48月龄的能繁母猪(包括8月龄),必须佩戴统一的保险标识,验标投保,填写保险卡,实行一猪一标一卡,启保时间以承保公司相关数据录入并上传完成为准。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死亡情况的,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赔偿。
1、能繁母猪: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五)投保金额: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头,中央、省、市县和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为50%(30元/头)、22.5%(13.5元/头)、7.5%(4.5元/头)和20%(12元/头)。
2、奶牛:保险金额为6000元/头,费率为6%,保险费为360元/头,中央、省、市县和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为50%(180元/头)、30%(108元/头)、10%(36元/头)和10%(36元/头)。
(六)保险期限:期限为一年,以农户缴清保费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计算。
(七)保费收缴:
由各村防检人员向投保户收取12.00元/头。投保结束后统一上交保险公司。
(八)投保时间:投保时间截止8月13日止。
五、查勘理赔
(一)出险报案:出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在24小时与保险公司或畜牧兽医站和查勘员联系,报告时间、地点。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应在48小时内报案,并填写情况说明,保险公司视为及时报案。
(二)查勘定损:对于损失要确定清楚,查勘员必须在死亡数达10头或不满10头的15天报送索赔材料,无死亡的实行零报制;一户同一天出现2头或2头以上死亡的,必须报保险公司参与查勘;出现自然灾害或疫情群体死亡的案件,必须通知县畜牧、财政、保险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的,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定损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查勘定损费用:保险经办机构向县畜牧兽医局支付60元/头的查勘定损费用, 由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实际查勘定损核实后申请划拨,经县畜牧兽医局审核无误后给予拨付。
(四)申请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组织代码机构证复印件)、死亡书面诊断报告、实物照片、所在村委会证明和赔款账户。
(五)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主承保公司直接将赔付款支付被保险人提供的账户,用于灾后生产、生活恢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辖区内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
(二)加强沟通,明确责任。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村民委员会要做好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开展好投保工作,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镇文化部门要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政策进行宣传报道,将投保情况分村组分批次进行公告,理赔情况按月进行公示。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会议。村组要利用广播等方式加以宣传,让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家喻户晓。
(四)加强监督、杜绝骗保。各村民委员会要严格要求防检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投保工作,据实投保,统一佩戴保险标识,认真核实养殖者姓名、母猪品种、年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以防骗保现象发生。镇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投保工作结束后对各村民委员会投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骗保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轻的,取消防检员资格、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为加大对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我镇从今年起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经查实一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0875 8882279(由旺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附表:2014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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