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30/2016-041304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由旺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低保调整清理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镇直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城乡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42号)、《施甸县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调整农村低保对象工作的通知》(施民政发〔2014〕20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3〕71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施政办发〔2013〕72号)、《施甸县民政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施民政发〔2014〕46号)的通知精神,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镇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整,现将清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坚决清理出保障范围,各村(社区)要集中力量,全面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整顿和解决城乡低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秩序,为构建和谐由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清理调整的重点对象
1、享受城乡低保的村干部家属(直系亲属);
2、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本身或家庭成员享受行政事业退休金、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金、国家财政供养的;
3、已经死亡,仍然享受城乡低保金的人员;
4、曾因下岗、失业、征地造成生活困难申请办理低保的人员,但现有家庭成员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小轿车、电脑等高档消费品;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对现有住房进行高档装修的;经常出入餐厅、娱乐场所的;拥有经营铺面,有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办公司、工厂、承包工程的人员;
6、享受低保人员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能力的;
7、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家庭收入,拒绝配合城乡低保入调查的人员;
8、户籍不在本辖区或户籍虽在本辖区,但长期生活在外半年以上,无法核实收入情况的(在校就读的特困大学生除外);
9、经多方面进行调查,找不到享受对象的;
10、有赌博、吸毒、嫖娼、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11、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懒惰、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12、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工作要求
此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清理调整工作,我们要一定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做到程序规范,对象准确,有进有出,切实把低于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把高于保障标准的群众清除保障范围。现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乡低保清理调整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困难群众的生存与发展,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清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扎实有效地把清理调整工作做好。
(二)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本次集中清理调整工作实行村(社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清理调整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亲情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村(社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又不能置困难群众于不顾,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1、符合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需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小组长、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村里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代表、村三委班子成员、驻村镇干部、挂村工作单位人员参加,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由旺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召开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评议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镇政府,要求分别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五)清理时限要求
2014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