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5-7-02_A/2016-041301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由旺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
文号 | 浏览量 | 40 |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能有效促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广大农民兴林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做好今冬明春的森林防火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精神的具体表现,对“建设平安由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村、各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到“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杜绝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将各项指标控制在镇政府下达的指标内。
二、周密部署,层层落实
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坚持和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对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交通沿线的经营单位、个人和林区开发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交纳风险抵押金。对行政区域结合部,要实行联防联治,完善制度,协调一致地抓好边界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要继续实行成员单位挂钩责任制和单位职工分片包干负责制,着力抓好基层村、组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出现上紧下松现象。
森林防火工作列为考核镇政府各驻村工作队员及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驻村工作队员及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积极开展好此项工作。
三、通力协作,广泛动员
各级要组织开展好12月份、1月份森林防火宣传月及春节、戒严期、清明节、“五一”节森林防火宣传周的各项活动,围绕“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强素质、提能力、减少灾害”这一主题,掀起宣传高潮,让“12119”和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深入人心。要把群众喜闻乐见的户主通知书切实发放到千家万户。每个自然村要书写一条半永久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五个一”工程,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
四、强化措施,严管火源
各地要严格执行《由旺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申报、审批、监烧制度,严防违规用火。要强化管护责任到人头,切实管好责任山、护好责任林、看好监护对象。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重点保护对象存在的火险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森林防火期要加强火情巡查,各类护林员、管护人员要进山入林,主要入山路口要设看守卡,关键部位要严防严守,全力保障森林安全。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违规用火行为,严厉打击纵火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依法治火落到实处。 五、加强检查,消除隐患
要全面推行森林防火行政督查整改制。各村委员会和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及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森林防火业务指导,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镇政府和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对因不按期整改而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监督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村要结合各自工作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大检查、火灾隐患大排查的活动,及时发现问题,组织整改,确保人员、经费、措施落实到位。
六、未雨绸缪,严阵以待
各村要认真执行《由旺镇森林火扑救预案》,立足扑大火、防大灾要求,全力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组织指挥落实到位、思想教育落实到位、工具装备落实到位、物资保障落实到位、扑救力量落实到位各类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在发生火情火灾的关键时刻能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安全取胜。12月1日全镇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级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调度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林火信息畅通。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上报森林火情火灾,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附件:1.由旺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施甸县由旺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由旺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镇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灾)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应急扑火队为主要力量,群专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五)处置条件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当地村委会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及镇党政办。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镇政府成立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长由镇长张志杰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杨超副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苏杰、张应清担任。成员由赵有建、赵军利、杨斌、和万友、杨杰、王永贵、杨光明组成。
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情)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情)。
扑火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一)指挥调度组
由镇长张志杰任组长,成员杨杰、杨学海、张应清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应急通信保障等。
(二)赴火场工作组
由杨超副镇长任组长,苏杰、张应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专业扑火队队长、应急扑火队队长、各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村、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
由杨超任组长,成员由杨杰、杨斌、颜正勇、张应清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医疗救护等保障。
三、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四、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 指挥机构
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2. 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3.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4.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没有培训过的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 扑火力量的组成
第一梯队:以村应急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打初发火和火场清理、看守。
第二梯队:以镇应急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火场清理。
第三梯队: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
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经过培训的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和火场看守。
3. 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
增援力量以镇专业扑火队、镇应急扑火队为主,以村应急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 调动程序
镇应急扑火队的调动由镇政府下达调动命令,镇专业扑火队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达调动命令,村应急扑火队调动由所属村委会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后勤保障
1、明确扑火人员需要的生活物资、扑火机具的来源和调集方式;
2、落实人员运输车辆,可能的话明确当地的车辆,包括驾驶员姓名、车牌号、联系电话等。
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后勤保障组协调、组织运输。
6. 新闻报道
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后才能报道。
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镇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按照“镇级不低于5万元、村级不低于5千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三)扑救队伍保障。镇级组建1支15人的季节性专业扑火队,镇直机关组建1支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村级组建1支15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
六、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
火情发生后,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林业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由镇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五天内,由林业部门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写出《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处理。
七、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更新由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修订报镇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应急结束后,镇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镇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在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间,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领导(人员)若有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领导(人员)自行接替其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工作,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