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50218-00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文号 | 浏览量 | 62 |
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如下:
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申请期限,申请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
受理和决定时间: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及时性和效率,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下的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