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1-0/2024042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长乡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
文号 | 浏览量 | 9 |
各村(社区)委会: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96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有关规定和《施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2023-2024年冬春救助资金)的通知》施应急发〔2024〕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含以下三大类:一是本年度因自然灾害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自然灾害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自然灾害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工作原则
各村(社区)根据“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结合救灾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对各类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并视情况提高救助标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温暖过冬。
三、工作步骤
(一)结合2023年10月摸底调查时各村(社区)上报的实际需救助人口数,乡经济发展办根据受灾情况,人口数和前期摸排的冬春救助名单初步确定资金分配;
(二)乡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经济发展办通知各村(社区)召开两委会议:
1.乡经济发展办在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及时将上级文件内容传达给各村(社区),并通知村(社区)召开两委会议研究救助人员名单,各村(社区)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2.村(社区)将救助人员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四)公示后的名单由各挂村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至乡经济发展办,经济发展办根据名单进行登记造册,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统一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将电子版救助资金发放名单报至乡经济发展办,纸质版由挂村领导签字盖章公示后报至乡经济发展办,公示地点为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自然村人口密集场所,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按照2023年至2024年度我乡因灾致生活困难,现金救助综合考虑受灾程度、家庭情况等因,按最低不低于140元/人的标准执行;经现金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群众可以进行部分物资救助。
(三)此次下达的救灾资金是计划数,由村(社区)按照救灾工作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好,于2024年1月2日前,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上报乡经济发展办审核,乡经济发展办核准后上报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四)各村(社区)要程序到位、落实到户到人。务必高度重视,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救助对象一般不包括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六)乡纪委监委将加大督查力度,对在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工作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严肃予以问责,并通报曝光。
水长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