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
匿名
|
退出
注册
登录
网站首页
县政府
施甸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施甸
机构职能
施甸资讯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
匿名
|
退出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01525941-0/20250419-00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水长乡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5-04-19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向上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