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2/2024111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文号 | 浏览量 | 21 |
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保人社联〔2024〕10号)要求,施甸县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始办理。
一、补贴范围
保山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吸纳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在保山市缴纳了2024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云南省户籍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①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养老保险:350元/人·月,4200元/人·年;
医疗保险:180元/人·月,2160元/人·年。
②其他人员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实际缴费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三、申请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后,需提供以下材料:《云南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四、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招用(含聘用、兼职、兼任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5.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存续的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信息的人员,或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中有从业信息(含合伙人、监事、理事、企业联络员、财会负责人等)的人员;
6.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人员;
7.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人员(包括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8.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
五、办理时间
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办理地点
施甸县人社局二楼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875-30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