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9-x/20240604-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太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83 |
太平镇广大父老乡亲、集镇各位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市场秩序,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太平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6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环境卫生
(一)禁止垃圾乱丢乱放。集镇单位、商住户应保持家庭、商铺内部环境干净整洁,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做好外部环境卫生清扫。严禁出现垃圾乱丢乱放。生活、经营产生垃圾必须定点投放至垃圾箱内。
(二)严格禁止向河道排放畜禽粪便、倾倒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畜禽粪污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规范经营秩序
(一)严禁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所有经营户商品必须规范摆放至店铺门内,所有商住户禁止占用车位、人行通道和公共区域摆摊设点及堆放物品。流动商贩需按规定到指定临时交易场进行摆摊售卖,服从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经营。
(二)严禁在道路上长时间摆放物品。因新建、翻新房屋和店铺装修需在公共道路上长时间摆放物品,需到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场地必须按要求进行围挡,建筑材料必须堆放在围挡之内,做好施工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结束后,所有堆放物和垃圾清运干净,并对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修复。
(三)严禁在人行道上私搭乱建。严禁未经许可在人行道上私搭乱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四)严禁超范围摆摊。临时摊位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摆放,严禁摆摊外摊。超出范围的一律进行清理。
(五)禁止破坏绿化树木。所有商住户禁止随意拉扯、攀折绿化树,在树干上刻字、拉绳、挂物,破坏绿化设施和违章占用绿地。
三、规范设施管理
(一)禁止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三)禁止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四)禁止损坏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设备。
四、规范车辆停放
(一)进入集镇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需严格规范停放至划定的公共停车位内,其余路段禁止随意乱停车。
(二)车辆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如违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车辆严禁随意停放。需要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紧靠道路停车位内,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不得堵塞正常通行,完成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四)严禁利用商品、反光锥、地锁等设施霸占车位,以及擅自设置、损毁车位。
请各商户、单位对照标准自检自查,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于6月15日前自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太平镇人民政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