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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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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9-x-/2017-0101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太平镇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1-01
文号 浏览量 6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太平镇人民政府转发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用工管理

(一)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工资支付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试点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逐步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

二、严格执行保障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跨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所在地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动用和退还办法,严格执行缴存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作用,全面实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发挥应急周转金作用,按照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动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要依法予以追偿。

(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严格执行《保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制度(试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公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严格开工审查和竣工备案

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或减免证明,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颁发开工许可,不得受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四、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优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属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处置;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有关单位要迅速介入,立即查明案情,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清偿欠薪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人工费用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建设单位的包保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亲自组织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信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招投标环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资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查处移送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违法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有关责任。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不作为,导致本辖区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