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9-x-/2017-050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太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5-01 |
文号 | 浏览量 | 3 |
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太平镇2017年二季度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为有效保障我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根据《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二季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施民政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二季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分配到各村委会,现将分配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济对象
1、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2、因灾因病、因灾、住房、就学等返贫致贫群体。
3、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众。
4、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及审批程序
1、救助标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不同进行不同的救助,一次性救助标准人均应为300至1200元(户均不能少于500元和不能多于3000元)。
2、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常住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入户调查情况属实,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配合下,经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建议给予该户一次性临时救助,再报请县民政局审批。最后经县民政局审核审批,进行张榜公示,确定群众无异议后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村委会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救助对象进行排查,澄清底数,充分发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2、强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平均分配、优厚亲友等不良现象。
3、时间要求及上报材料。各村委会务必于2017年5月8日前完成初评审核工作。需上报材料:(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书(加盖村委会或社区村委会公章);(2)、《施甸县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3)、《施甸县太平镇2017年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4)、村级研究会议记录(参加人员6人以上签章、监督委员会公章);(5)、村级张榜公示电子文档。
附件:1.太平镇2017年二季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补助资金分配表;
2.施甸县2017年二季度农村临时救助花名册;
3.施甸县2017年二季度城市临时救助花名册;
4.施甸县城市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审批表;
5.施甸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审批表;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