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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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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31128-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扩大投资建设 发布日期 2023-11-08
文号 浏览量 4
主题词 重大项目建设
施甸县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施甸县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平,确保前期工作经费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并通过挖掘、策划、包装、储备一批重大建设项目,更好更快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政策和课题等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来源为县级财力安排的资金;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优势特色产业培育、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及全县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专项债券、基金项目、政策性贷款等融资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五条 前期费使用范围:由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平台公司及县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可使用前期费。

第六条 前期费用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节能、环评、水保、矿产压覆、初步设计等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咨询评审(含PPP咨询)、前期审计及招标管理等费用;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规划建设、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及各种福利性支出。有关开支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按照实报实销原则进行列支,上限不得超过前期费的20%

第七条 前期项目储备:实行重点前期项目储备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策导向和县域实际,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五年规划报县发改局综合汇编,并根据要求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导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产业项目;

(五)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

第八条 前期项目计划:

(一)每年11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投资导向、融资指南、县域实际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编报次年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申请经费额度和完成时限报县发改局。其中:建设项目已落实投资主体的,前期工作由投资主体承担;没有落实投资主体的,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县发改局根据年度项目前期费额度,对全县项目前期费申报情况统筹后提出前期费计划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责任人、完成时限。

第九条 前期工作推进:在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并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前期工作,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选择前期工作承担机构,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

第十条 前期成果验收:

(一)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或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时,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前期费最终拨付依据和次年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前期成果验收有以下方式:

1. 需进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以审批、核准文件为准;

2. 融资项目以通过融资主体认可为准;

3. 他项目以验收组审核为准,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二)根据验收情况,验收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分别作出过验收、补充完善后再报请验收、暂缓验收、未通过验收等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要按照验收的结论意见继续推进,增加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其中:年度统筹安排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并视财力状况适时增加。县财政按年度将资金划拨作基本金,专项专账使用,前期费不切块,全县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根据各责任单位上一年度前期费使用效能对下年度经费安排实行奖惩。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要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审核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前期费按进度分两次拨付:计划下达后,拨付启动资金时责任单位需提供前期工作合同(协议)、工作进展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完成前期工作目标后提交发票复印件、前期工作成果等作为二次拨付依据,同时提交开展前期工作取得的经验及建议意见等。原则上第一次拨付的前期费控制在所需项目前期费的30%以内,二次拨付根据全县前期费筹措情况和项目支出实际进行拨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拨付第二次前期费。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确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未列入年度计划新增的前期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前期费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前期费、停拨后续前期费,缴入项目前期费专账继续滚动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停止安排该责任单位项目相关前期费

(一)项目前期费下达3个月后未使用且项目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因主观原因未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目标的;

(三)前期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或提请验收2次无法通过的项目;

(四)未专款专用,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费的

(五)虚报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费实行滚动管理和项目据实核销制度。

(一)滚动管理。使用县级前期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滚动管理。已安排的项目前期费如有结余,责任单位应及时交回县财政,严禁挪作他用。使用县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开工建设后,已支出的前期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所使用的项目前期费应按在3个月内无条件交回县财政。交回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具有优先使用权。

(二)据实核销。一是常规核销,用于正常推进并完结的县级项目前期费,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二是非常规核销,已使用县级前期费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管理项目前期费。

(一)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形成通报。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费的投资计划管理,拟定使用计划,并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协同县财政局根据使用计划、前期工作程序、前期工作进度拨付资金;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对前期工作成果验收以及经费使用后评价。每年一季度形成上一年度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报告,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前期费,实行专账统一管理;协同县发改局根据前期工作进度拨付资金;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并牵头负责回收滚动使用的项目前期费;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前期费的财务管理。协助县发改局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对前期工作的质量和经费使用负总责、专账核算。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行业)的项目前期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和县发改局对口股室,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如期、优质完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