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3112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水利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施甸县水务局 施甸县摆榔彝族布朗族乡
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施甸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永茂
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文昌路
接收方:施甸县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毕华
单位地址: 施甸县摆榔乡摆榔街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施政发〔2023〕6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施甸县水务局和施甸县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6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1月27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李永茂 法定代表人:陈毕华
2023年11 月 27 日 2023 年11 月 27 日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依法 | |
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依法 | |
3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依法 | |
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依法 | |
5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依法 | |
6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 号) | 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