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33022MB1537619Q/20240718-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
文号 | 浏览量 | 58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经施甸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施甸县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用车调配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用车财务报销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工作制度》、《施甸县公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7个工作制度印发给各单位试行,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施甸县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19〕20 号)中的编制管理规定,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二条 车辆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基本依据。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来源为2016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的车辆;全县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来源为2018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施甸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公车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县公车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互相不能违规借用、占用、混用,核定的车编不得违规擅自出借、划转。
(二)除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的车辆编制原则上维持不变。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成立机构可核定车辆编制,非常设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
(四)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干部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可核定领导干部相对固定用车编制;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收回车辆编制。
(五)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请各单位提出申请,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增加核定车辆编制;新增加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县公车办标记后动态管理,车辆停用处置后,编制收回;核定的车编超过3年没有购置车辆的及时收回。
(六)非改革因素,原则上不对各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进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编制调整。
(七)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车辆编制管理:
1.机构改革被撤销的单位车辆和编制由县公车办负责收回。
2.机构改革被合并的单位车辆和编制,由并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同步划转到并入单位。
(八)没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接受调拨车辆。
第五条 车辆编制管理中涉及到相关工作制度未明确的事项,由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施甸县公务用车调配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实行统一调配、统筹调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或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调研接待、平台车辆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第三条 严格按照各单位车改方案划定的保障区范围使用保留车辆,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调配使用公务用车。
(一)县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施甸县城区及城郊坝区,以县城为中心,东至甸阳镇张家社区,西至甸阳镇沙坝脚社区,北至仁和镇仁和社区,南至甸阳镇乌邑社区。
(二)各乡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2016年施甸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乡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准,补贴保障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程序向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驻地在乡镇的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各乡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2016年施甸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范围为准,补贴保障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程序向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用车适用情形:
(一)突发的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群体性事件等应急活动用车。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州、市、县来施检查、调研和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用车。
(三)接待外来企业来施考察等商务活动用车。
(四)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集体(10人及以上)联合检查和重大调研用车。
(五)各级人大、政协安排的集体(10人及以上)视察、评议、协商、调研等用车。
(六)县级(含县级)以上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外事活动用车。
(七)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等其他特殊紧急的综合用车。
第五条 车辆的调配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具体调配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由用车人向单位提出用车申请,明确出行目的地、事由、随行人员、联系人。
(二)审核。公车管理员根据申请情况,认真审核是否符合用车规定,是否符合派车范围,审核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派车。
(三)执行。公车管理员将车辆任务情况,包含出行目的地、事由、随行人员、联系人等信息通知驾驶员,驾驶员根据通知要求出车。
第六条 车辆已接入“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严格按照平台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 未接入信息化管理平台车辆,各单位通过纸质派车单进行审批;调度使用情况实行日志管理,根据车辆具体工作情况以车为单位“一辆车一本台账”,按周逐日如实填写(附件1),登记内容应包含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申请人、驾驶人等内容;每周结束后由驾驶员和公车管理员认真核对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审定形成台账。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公务出行用车应优先使用自有车辆,自有车辆无法满足时,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车或是通过社会租赁车辆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调配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现不按规定调配使用公务用车或是公务用车使用登记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按规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施甸县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19〕20 号)中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改后保留的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车辆统一喷涂标识。
第三条 标识喷涂字样:
(一)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非涉密)、各级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标识喷涂字样统一为“公务用车”“监督电话0875—12388”,其中“公务用车”字高16cm×字宽16cm,字体为方正大黑体;“监督电话0875—12388”字高8cm×字宽10cm,字体为仿宋。
(二)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标识字样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 其中“公务用车”字高16cm×字宽16cm,“(执法执勤)”字高9cm×字宽9cm,字为方正大黑体,与上一行字间距为3cm。“监督电话0875—12388”,字高8cm×字宽10cm,字体为仿宋,与上一行字间距为3cm。
(三)喷涂颜色:深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白色,浅色车辆标识喷涂颜色为蓝色。
(四)喷涂位置:标识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具体为距离车门把手下边缘 5.7cm、车门后边缘15cm的水平位置。因车门结构限制如防擦条等,可适当调整喷涂标识的行距外,其余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医疗救护、消防应急、执法巡逻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喷涂制式标识。
第五条 确因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不喷涂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涉及车辆由县公车办标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公务用车的标识、标志定期进行维护,防止标识发生损坏,严禁违规故意遮拦或损毁标识;公务用车需要处置的,要先清除标识再进行处置,防止社会车辆冒用公务用车标识。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违规不喷涂统一标识、标志的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按规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施甸县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采购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开展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云财采〔2023〕3号)文件要求,车辆加油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办理。
第二条 2023年1月1日起,全县公务用车保留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直接进入电子卖场采购。
第三条 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和采购程序:
第四条 公务用车保险投保和采购程序:
第五条 公务用车燃油采购程序
(一)公务用车燃油采购,根据单位公车燃油使用情况到政采云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直接购买或现金加油。
(二)外出车辆确需在路途中用现金加注燃油的,必须提前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相关情况形成说明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三)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单车核算”原则,严禁办理临时加油卡;驾驶人员持本车加油卡到单位选定的加油站加油,完成加油后要索取加油小票,提供财务人员。
第六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费用等凭证由驾驶员和公车管理员及时录入“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录入数据要详实精准,避免错漏。
第七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燃油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采购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施甸县公务用车财务报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19〕20号)中的公务用车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公务用车财务报销工作,从严控制车辆运行费用支出。
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运行资金保障责任,确保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保障到位、监督到位,定期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 各单位要从严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违规报销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费用,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违规报销非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车辆运行维护费,不得报销驾驶员交通违章罚款。
第四条 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费报账管理。公务用车维修报销凭证应包含:维修发票(应注明车牌号、经办人)、维修材料结算单、公务用车维修审批单、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表、验收单、政府采购结算单、车辆维修现场照片,大额维修应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具体额度按照各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五条 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费报账管理。公务用车保险费报销凭证应包含:发票(应注明车牌号、经办人)、保险单、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表、验收单、政府采购结算单。
第六条 规范公务用车燃油费报账管理。公务用车燃油费报销全面实行充值余额库存管理,报销凭证应包含:发票、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表、验收单、政府采购结算单。
(一)公务用车燃油须实行充值余额库存管理,公务用车燃油按程序采购后,各单位财务人员凭发票在会计账科目通过库存物品进行入库记账。
(二)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燃油充值余额库存,逐月开展账面管理工作;各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实际加油情况,凭加油小票或加油站提供的加油明细,按月在会计账科目进行库存燃油列支记账。
(三)各单位发生公务用车大额燃油充值的,应附单位“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具体额度按照各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公务用车单车油卡充值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规范车辆检测费报账管理。车辆保养检测费报销凭证应包含:发票(应注明车牌号、经办人)、保养检测所需设备清单。
第八条 规范洗车费报账管理。洗车费报销凭证应包含:发票、洗车登记明细表(应包含内容:洗车时间、车牌号、价格、经办人)。
第九条 规范高速公路通行费报账管理。高速公路通行费报销分为ETC充值报销和人工收费报销。
(一)ETC充值报销。公务用车应积极推行ETC通行设备,实现不停车缴费;单车的ETC卡充值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报销凭证应包含:充值发票、刷卡小票或充值截图。
(二)人工收费报销。无法通过ETC通行设备缴费,须经过人工收费的,要通过电子支付渠道缴费;凭证应包含:发票(须标注车牌号、经办人),出车订单截图或电子支付截图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车载终端运维费报账管理。车载终端运维费报销凭证应包含发票(应注明车牌号、经办人)。
第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财务报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报销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规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施甸县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云公车办发〔2022〕6号),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新购置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外的公务车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在平台录入车辆信息,纳入“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确因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可不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涉及的车辆信息和日常管理须同步录入“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
第四条 县级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维护,利用平台开展公务用车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定期对全县的公务车用信息化管理具体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平台提供专供县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账号,按权限对平台内公务用车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各单位公车管理员为本单位的平台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和车辆信息维护工作,按期缴纳数据流量费,确保系统能够正常使用;通过平台办理公务用车调度、维保、车辆租赁等业务,及时组织录入更新本单位车辆运行经费等信息,核实相关数据。
第六条 信息化平台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保留车辆应按照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迹可查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平台报备制度(出车时间、地点、事由、乘车人、审批人、里程等),完善用车申请、审核、交车等操作流程。
(二)车辆基础信息变更及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拆除、回收等应由各单位向县级平台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录入信息化平台。
(三)公务出行保障遵循安全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使用保留车辆,由本单位审核派车;使用平台车辆,由本单位审核,平台审批派车;使用租赁车辆,由本单位审核,平台审批,租赁公司派车。使用平台车辆和租赁车辆应严格按照任务结束时间及时交还车辆。
(四)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使用的应及时报备,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向本单位平台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录。
(五)车辆管理。公务用车及社会租赁车辆应录入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并采取网络派单调派车辆,严禁无任务出行。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垃圾车、吸粪车、消防车、殡葬车、救护车)无法通过平台实现网络派单调派车辆的,应按要求进行纸质出车登记,登记内容应包含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申请人、驾驶人等内容。
第七条 车辆信息录入工作。具体包括:车牌颜色、车牌号、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购置费、车辆注册日期、车辆码表数、生产方式、是否办理ETC、是否办理标识化、标识化时间、车辆有无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座位数、车架号、车身颜色、变速箱、能源类型、燃油型号、发动机号、油箱容量、标准油耗、排量、行驶证正副本、车辆登记证、车辆主图。
第八条 及时更新录入车辆动态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到期续保后应重新录入保险单号、费用及保险期;每次年检后应重新录入检审费用及检审时间,重新上传行车证检审期限照片;车辆处置后应及时录入处置文件、审批表、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拍卖、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平台删除车辆信息。
第九条 运行维护经费录入。具体包括:车辆保险、车辆检测、车辆维修保养应每次修理完成后及时进行补单录入维修项目和费用明细,同时建立车辆维修纸质档案;每次用车任务结束后应满油入库并进行加油补单录入起止公里数、燃油数量及费用,上传码表照片及加油小票。
第十条 建立车辆档案,达到“一车一档”档案管理要求。具体包括:车辆核编文件、购车审批材料、车辆配备通知单、车辆登记证、行车证、完税证、合格证、保险单、检测登记表,处置的车辆应包含处置文件、审批表、机动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等基本材料。
第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规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施甸县公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公务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本单位公务交通出行车辆保障和公务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要选配好公务用车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一辆公务用车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单位允许不得驾驶公务车辆,车辆驾驶管理人员严禁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条 择优选择好公务用车驾驶员。
(一)在职在编驾驶员出现身体不适合再从事驾驶工作的,要及时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暂不具备配备专职驾驶员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内部选取驾驶技术过硬且符合准驾资格人员相对固定兼职管理驾驶公务用车。
(三)各单位新招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资格证、驾驶经验丰富;3年内有单次违法扣分达到12分记录、有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有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有吸毒和酗酒等情况的一律不得录用。
第四条 驾驶员要做好驾驶管理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未固定驾驶员的车辆,各单位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检查:
(一)经常性检查车上灭火器、三角架、千斤顶,确保可以有效使用并固定位置摆放和紧固。每个季度组织一次车辆进厂检查,由修理厂对车辆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可靠。
(二)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主要查看灯光是否正常、车轮气压是否正常,车辆打火后发动机是否有异响、车辆操作系统和制动系统状态是否良好。
(三)要关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上坡车辆动力是否充足、急刹车身是否异常抖动、跑偏,发动机水温是否在正常范围,车辆行进中是否有异响等,如发现车辆行进异常,要保持冷静,迅速减速慢行靠边排查。排查结果如无法解决,影响安全出行的要及时调换车,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
(四)出车任务结束后,要对所驾车辆状态进行评估,对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进一步排查消除隐患,车辆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允许上路。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年检和强制保险制度,严禁超期未检验车辆或逾期未购买保险车辆上路。
(一)公务用车年检应在检验期满5个工作日前完成,确保管理使用的公务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二)要提前10日完成车辆保险购买工作,确保车辆保险按时购买到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购买保险的车辆,须将相关车辆停驶封存。
第六条 要强化安全教育,提升驾驶人员安全素养,倡导安全文明出行。
(一)各单位分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方式,与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醒谈话;要定期组织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按规定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整顿。
(二)定期组织相关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驾驶技能和机械常识的培训,提升驾驶技能水平。
(三)各单位每年组织单位职工开展一次安全文明驾驶承诺(参考附件3),教育各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做到上车就系安全带,不酒后、不疲劳驾驶车辆,不闯禁令标志、不超速行车、不野蛮驾驶、不违章抢行。
第七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时,要选择有相应资质客运公司、租赁公司营运车辆提供公务出行交通服务;严禁租用“黑车”、“私车”、“三无车”、“事故车”等问题车辆。严禁各单位安排干部职工驾驶个人车辆到公车补贴保障区外开展公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