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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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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20413-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发布日期 2022-04-13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

1

施甸县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

《施甸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3

《施甸县造林绿化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4

《施甸县森林经营规划(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5

《施甸县天然林保护规划(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

6

《施甸县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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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甸县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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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甸县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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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甸县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划》编制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执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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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甸县湿地保护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

11

《施甸县林草种业发展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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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甸县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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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甸县森林防火规划》编制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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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益林区划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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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