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72300-x-/2022-093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12-30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一、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指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矿山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权限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实施管理,主要包括:1、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2、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矿山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地震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