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72300-x-/2022-040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04-05 |
文号 | 浏览量 | 57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号)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六、公路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七、铁路工程: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九、水运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
申请条件 |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办理材料 |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原件3份); 2.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评审结果; 3.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
办理地点 | 施甸县地震局 |
办理时限 |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施甸县地震局办公室:0875-8121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