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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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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11202-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资金下达 发布日期 2021-12-02
文号 浏览量 10
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 2022 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 2022 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 2022 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211036 号)文件要求,现将 2022 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给(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 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本批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 1500 万元(含劳务报酬240 万元以上),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计划分解、资金安排等工作,切实对计划下达项目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收文后 5 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分解下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实施范围。以欠发达地区为重点,并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地区、劳务输出压力较大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包括已脱贫人口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积极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以及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四)下达方式。要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与比例、带动群众就业情况等,确保以工代赈中央资金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以工代赈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安排的新开工项目应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具备开工条件,确保计划分解下达后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获取劳务报酬。
三、精心组织实施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项目乡(镇)、项目实施单位的督促指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巩固提升以工代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优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以工代赈项目在确保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中央资金 15%的基础上,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为平台,撬动地方财政以及县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的同时,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以工代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

(四)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附件:1.保山市 2022 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