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云南省排水设施建设 2022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排水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云南省排水设施建设 2022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22〕369 号),现将云南省排水设施建设 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698 号)要求,把握专项支持的范围和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应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由此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二)要强化项目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施工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要将排水设施建设改造与洪涝灾害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过度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在实施项目上,要将排水设施建设与其他有关专项污水管网项目衔接,同一区域或路段项目不得跨专项申报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应统筹做好同一区域或路段有建设需求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项目。
(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排水防涝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已安排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及缴纳租金等费用。
二、强化项目监管措施
(一)请在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要严格落实《排水防涝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确保项目如期发挥效益。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指出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二)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审计、督查发现问题再去解决。
(三)省、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计划执行的重点关键环节,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三、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进行按月调度。要指定专人于每月 5 日前,将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数据审核质量,省、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四、保质保量完成绩效目标
(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投资计划确定的各项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2)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二)此次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必须于 2022 年 9 月前实现开工,2022 年 12 月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要达到 65%以上,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达到 80%以上。要严格按照上述目标,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按时开工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考评,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
附件:2.云南省排水设施建设(县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2:云南省排水设施建设(县城)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保山市).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