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30630-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81 |
一、2023年4月10日,施甸县医疗保障局对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开展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施甸县由旺中心卫生院存在药品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无指针检查、化验等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358636.16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该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58636.16元,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19978.00元;2.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58636.16元已全部追回,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19978.00元已全部上缴。
二、2023年4月10日,施甸县医疗保障局对施甸县太平中心卫生院开展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施甸县太平中心卫生院存在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不实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无指针检查、化验等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262799.25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该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62799.25元,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18330.00元,;2.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262799.25元已全部追回,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18330.00元已全部上缴。
三、2023年4月11日,施甸县医疗保障局对施甸县仁和中心卫生院开展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施甸县仁和中心卫生院存在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不实收费、串换收费等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171617.38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该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71617.38元,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24176.00元;2.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71617.38元已全部追回,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24176.00元已全部上缴。
四、2023年4月11日,施甸县医疗保障局对施甸县圣和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圣和医院)开展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施甸县圣和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圣和医院)存在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不实收费、串换收费、分解收费、无指针检查和其它违规收费等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214159.32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该院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14159.32元,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9808.00元;2.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该院立即整改。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214159.32元已全部追回,超医保政策违规行为行政处罚9808.00元已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