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2-040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文号 | 浏览量 | 34 |
施甸县定点零售药店昌宁龙华仁康
大药房有限公司施甸一分店解除医保协议公告
经查实,施甸县定点零售药店昌宁龙华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施甸一分店于2021年12月1日停止营业,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40条第(十三)、(十六)项规定和《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一条第(十三)、(十五)项规定,给予施甸县定点零售药店昌宁龙华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施甸一分店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向社会公布。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十三)法定发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保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十一条【乙方严重违约】除乙方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甲方同意外,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乙方名单。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2-5倍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对已支付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提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乙方3年内
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十三)法定发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