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30405-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4-05 |
文号 | 浏览量 | 5 |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为做好新冠治疗用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要求,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2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更新维护情况,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更新后的药品数据库在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使用,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执行工作,加强用药管理和费用审核,认真监测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合理用药和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将“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等 2个药品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文件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