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23122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文号 | 浏览量 | 41 |
关于新增 “上门服务费” 项目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 “互联网+”护理试点工作,决定新增 “上门服务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完善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新增 “上门服务费”项目.应患者或家属要求,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上门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采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十上门服务费”的方式向患者收费。上门为居家患者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等因素自主制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不支付。
本通知自 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