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MB1919772B-/2019-1212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文号 | 施医保联发〔2019〕3号 | 浏览量 | 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云医保〔2019〕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参加居民医保,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但未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原则,在最新版国家医保用药目录选取并公布药品保障范围,全省统一执行。
三、以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四、“两病”确认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经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医师,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的参保患者,由确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断书办理备案。对“两病”确诊、确认、备案。用药实行专人管理,严格诊疗规范,对症施治,避免过量或重复开药,防止不合理用药。高血压病根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糖尿病根据《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如国家修订“两病”管理指南以最新版为准,并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开具用药处方。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门诊特慢病与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衔接,对已经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执行现有特慢病门诊政策。要做好门诊保障与住院保障的衔接,对能够在门诊治疗的“两病”,原则上不得收治住院,严格控制“两病”住院率,坚决防止“小病大养”“小病大治”“挤住院”的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病”继续执行现有政策。
附件:
《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云医保〔2019〕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