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2-04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施甸县范围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3、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4、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变更
除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变更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延续换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四)补证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人应在媒体刊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或遗失公告。
(五)注销条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3、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4、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地址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址:施甸县甸阳镇文武路007号;电话:0875-8123740。
办事窗口:施甸县林草种苗和产业工作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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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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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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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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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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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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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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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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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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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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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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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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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变更的变更事项写在申请报告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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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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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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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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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和申请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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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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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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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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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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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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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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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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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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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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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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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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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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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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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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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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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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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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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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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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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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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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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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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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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换证申请表和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收回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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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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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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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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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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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表及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收回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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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原件;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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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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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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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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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申请表及损坏或遗失此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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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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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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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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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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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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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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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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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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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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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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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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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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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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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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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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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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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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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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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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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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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选用A4纸。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审批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施甸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