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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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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5090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01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部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和2024年委托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继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部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甸阳镇人民政府、何元乡人民政府、木老元乡人民政府、姚关镇人民政府、摆榔乡人民政府、万兴乡人民政府、酒房乡人民政府、旧城乡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由旺镇人民政府、老麦乡人民政府、水长乡人民政府、太平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对象

委托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拟将部分针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进行委托,相关委托事项如下:

(一)在乡镇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内,采伐面积5亩以下或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的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和抚育采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5亩以下或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的集体(个人)天然林、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在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内,一年内一次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天然林、公益林面积超过5亩以上或蓄积超过15立方米以上的采伐,由乡镇审核同意后,由林农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占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由乡镇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到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委托时限

20259120271231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委托事项,依法履行委托职责,在委托权限内,以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限内审批办理相关事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事项反馈县林草局,开展“双公示”。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安排人员对伐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盗滥伐林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县林业和草原局。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91



附件【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部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