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3120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文号 | 浏览量 | 97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及其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为全县集中生产性用火期。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向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由村(社区)委会统一收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批,同时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获批、并持有《施甸县森林草原防火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证》,且已采取定时、定点、定人、定责的监管方式,方可用火。否则,按违规用火处理。
五、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宣传标语(牌)、瞭望台(塔)等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不得干扰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依法严惩。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儿童及未培训过的人员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
八、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村民小组、村(社区)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九、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迅速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对蓄意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违规野外用火、人为纵火的行为要积极举报。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