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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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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2-1201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01
文号 浏览量 11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施甸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121日至2023615202331日至4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及林区(草原)边缘200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用火审批管理: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二)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未经批准进行烧炭积肥、烧田(地埂)、烧甘蔗地、烧秸秆、烧荒地等野外农事用火,严格管控农事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边缘2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持有《生产用火准烧证》方可用火,并按照相关规定监管执行;  

(五)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将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火源检查管理: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由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特别是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全面实行禁火管理,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不服从检查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严格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要求扎实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实施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工程,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监护人要加强对痴、呆、聋、哑、傻、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孩失火由家长负责,痴、呆、聋、哑、傻、精神病人失火由监护人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各类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员、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执法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标识、宣传牌(碑)、瞭望塔(台)、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21130          


附件【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