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2-120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11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施甸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在林区(草原)及林区(草原)边缘2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用火审批管理: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二)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未经批准进行烧炭积肥、烧田(地埂)、烧甘蔗地、烧秸秆、烧荒地等野外农事用火,严格管控农事生产性用火,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边缘2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持有《生产用火准烧证》方可用火,并按照相关规定监管执行;
(五)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将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火源检查管理: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由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特别是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全面实行禁火管理,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不服从检查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要求,扎实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实施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工程,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监护人要加强对痴、呆、聋、哑、傻、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监护,由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孩失火由家长负责,痴、呆、聋、哑、傻、精神病人失火由监护人负责。
六、严格执法监管:各类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员、消防专业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执法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标识、宣传牌(碑)、瞭望塔(台)、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特此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