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1-1-/2022-0412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文号 | 浏览量 | 129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传统笼养
鸟类的通告
为贯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版),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现将加强传统笼养鹦鹉、画眉、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八哥、野鸽子等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鸟类
严禁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必须取得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期办理养鸟手续
现有在养、非野外来源的鸟类,需继续笼养观赏的,必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向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期限内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可将鸟类移交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非外来物种可选择适合其生存的地点自行放生;2021年6月30日之后继续无证笼养鸟类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法没收,并处罚款。期限内,如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严格管理鸟类交易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县境的,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集市、电商平台、网络平台或其他场所擅自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鼓励各界人士举报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0875-8121034。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