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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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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1-1/20220627-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27
文号 浏览量 6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施甸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函

施林草发〔20227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代履行,确保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施甸实际,现将《施甸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落实。


附件:施甸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所需费 用标准(试行)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62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林业和草原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附件

 

施甸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

所需费用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和《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草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保林草发202141号)要求,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代履行,确保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承担人

1.自行恢复、补种树木的,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原则上按本规定计算确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按本规定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实际成本的,应按实际成本计算,即成本法计算。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由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限期拆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201118)的规定执行:云南省三类地区旱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费用13.5元。

(三)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

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所需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的规定执行: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费用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特殊灌木林地每平方米费用6元;宜林地及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费用3元。

其他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出台新的标准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