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122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药品监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12-21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甸县公安局
关于涉疫物资质量安全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全县人民及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近期,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相继出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作为新冠肺炎对症治疗用药,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药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联合提醒广大人民及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药品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购进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
二、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械价格秩序,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提高药械的销售价格,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医疗机构在收取新冠核酸检测、新冠抗体检测、新冠抗原检测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限价规定。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六、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严禁任何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
七、各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涉疫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人民理性购买上述物资,避免非理性购买助推上述商品因短期缺供造成价格不合理波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价格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甸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