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808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质量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8-08 |
文号 | 浏览量 | 28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食品
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第一期)
本期共公示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6批次,风险监测问题产品风险控制1批次,具体如下:
1.施甸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施甸县甸阳镇一六三号小月蔬菜销售摊经营的豇豆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3.施甸县甸阳镇二五一至二五二号蔬菜销售摊经营的白豇豆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4.施甸县甸阳镇青果汇便利店经营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5.施甸县甸阳镇好味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粉丝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6.施甸县甸阳镇惠选生活超市经营的沃柑中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7.施甸县甸阳镇玉福水产品销售摊经营的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风险监测检验结果异常。
接到上述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后,我局立即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问题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在接到检验报告后,我局立即给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检验报告,责令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生产经营户立即进行整改,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问题批次的食品。
经查,施甸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施甸县甸阳镇一六三号小月蔬菜销售摊经营的豇豆、施甸县甸阳镇二五一至二五二号蔬菜销售摊经营的白豇豆、施甸县甸阳镇青果汇便利店经营的香蕉、施甸县甸阳镇好味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粉丝、施甸县甸阳镇惠选生活超市经营的沃柑、施甸县甸阳镇玉福水产品销售摊经营的泥鳅,均已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全部售完。以上食品经营者均按照规定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主动进行了产品风险排查和不合格情况分析,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对风险监测结果异常的施甸县甸阳镇玉福水产品销售摊按规定进行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并要求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索证索票等;对施甸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施甸县甸阳镇一六三号小月蔬菜销售摊、施甸县甸阳镇二五一至二五二号蔬菜销售摊、施甸县甸阳镇青果汇便利店、施甸县甸阳镇好味觉食品经营部、施甸县甸阳镇惠选生活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为:
1.施甸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毒死蜱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施甸县甸阳镇一六三号小月蔬菜销售摊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施甸县甸阳镇二五一至二五二号蔬菜销售摊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施甸县甸阳镇青果汇便利店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施甸县甸阳镇好味觉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6.施甸县甸阳镇惠选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