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3430249-7-/2021-051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5-12
文号 浏览量 28
主题词 工商
2021年度施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度施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级计划 100项)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保山市恒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00%/1户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2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石油成
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2户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县级抽查
3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 2020年已结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 全县1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施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 2020年已结案件数量总量的5% 2021年8月—10月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2.《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3.《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
由省司法厅统一抽取,市、县两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4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的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 2021年3月—10月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委托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5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规范的专项检查 全县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10% 2021年4月—10月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所》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由省司法厅统一抽取,市、县两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教育检查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办学制度的建立、培训开展情况 一般检查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职业培训学校 5% 2021年11月前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7 县自然资源局 施甸县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测绘质量检查 施甸县测绘资质单位 5% 2021年5月—11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2.《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取
8 县自然资源局 施甸县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 施甸县测绘资质单位 5% 2021年5月—11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取
9 县自然资源局 测绘地理信息检查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5% 2021年5月—11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取
10 县自然资源局 测绘地理信息检查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5% 2021年5月—11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随机抽取
11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对产生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 重点排污单位 县级30% 2021年3月—12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7.《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县级抽取
1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100%/2户 2021年1月—12月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条 仅县(市、区)抽取实施检查
1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监管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市环卫企业 100%/2户 2021年1月—12月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仅县(市、区)抽取实施检查
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建设单位 2% 2021年9月—10月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仅县(市、区)抽取实施检查
1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抽查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相关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文件编制水平和招投标活动组织能力;诚信从业状况
1户 2021年3月—12月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抽取实施检查
1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2% 2021年7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级统一抽取,市、县两级共同实施检查
1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物业企业 2% 2021年7月—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级统一抽取,市、县两级共同实施检查
18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不低于10% 2021年3月—11月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2.《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19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地方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保施高速公路  不设抽查比例 2021年3月—11月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国家高速由交投保山管理处和昆瑞路政保山大队组织实施;国省干道由保山公路局和保山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组织实施。
20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施勐高速 100%/1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分别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21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不设抽查比例 2021年3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分别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22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100%/1户 2021年3月—11月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市、县两级分别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23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监管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抽取
24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肥料监管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肥料生产、经营者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县级抽取
25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种子监管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抽取
26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质量监管 种畜禽质量安全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县级抽取
27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县级抽取
28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监管 兽药质量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县级抽取
29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监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第四点
县级抽取
30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者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县级抽取
31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县级抽取
32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在我省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抽取
33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监管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渔业生产者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抽取
34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已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在建水利工程、中型已建水库 重点在建工程检查25%,中型已建工程检查40%。 2021年4月至12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35 县水务局 水土保持检查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检查10% 2021年4月至10月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36 县水务局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中型、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 检查5% 2021年5月至10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4.《云南省防洪条例》;
5.《云南省抗旱条例》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37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检查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近五年审批的项目) 检查10% 2021年1月至10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38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检查 对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重点检查在建中、小一型水库工程各参建单位) 检查5% 2021年1月至6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39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重点检查在建中、小一型水库工程各参建单位) 检查5% 2021年1月至6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40 县水务局 检测资质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检查20% 2021年6月至10月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县水务局实施检查
41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经营非网络游戏;
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实地检查接入互联网;
10.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11.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1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2021年2月—11月 实地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42 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检查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5.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7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8.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9.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11.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日志;
12.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14.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5.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17.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8.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9.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20.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21.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2.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2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未注明“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4.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5.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娱乐场所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2021年2月—11月 实地检查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县级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43 县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检查 1.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
2.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3.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4.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签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5.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6.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7.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8.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9.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0.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11.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12.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13.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技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4.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艺术品经营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2021年2月—11月 实地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县级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44 县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3.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5.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1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1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 全市存量经营主体数量的5% 2021年2月—11月 实地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县级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45 县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医疗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4.9%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修订为:《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修订为《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46 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县辖区内医疗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5.0%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执业医师法》;
6.《护士条例》;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8.《处方管理办法》;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47 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妇幼健康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
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县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72.5%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48 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县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16.0%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49 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县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19.3%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
5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检查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县辖区内公共场所 县辖区内总数的15.2% 2021年3月—11月(游泳场所:2021年3月—8月)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4.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1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县辖区内供水单位 县辖区内总数的2.7%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4.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 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县辖区内学校 县辖区内总数的19.2%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十三条);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4.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县辖区内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 县辖区内总数的46.7% 2021年3月—11月 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任务统一下发至各省,再由各省下发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实施检查层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3.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4.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4 县应急管理局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情况的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县级
55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冶金、有色、建材、轻纺、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3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县级
56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 8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县级
5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以住所承诺制新设立企业 2020年新登记企业141424户的3%,预计抽取4243户 2021年7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5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省6374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预计抽取1913户 2021年7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1.《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1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1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5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10.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省存续企业767276户的3%,预计抽取23019户;个体户2843498的3%,预计抽取计85305户 2021年7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型企业年报及其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云南省大型企业 358户的20%,预计抽取72户 2021年7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检查 经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100% 2021年4月—11月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州(市)、县(市、区)级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按登记机关派发至市局、县(市、区)局级实施检查
6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0%/预计26户 2021年4月—9月 现场检查 1.《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20%/预计10户 2021年4月—9月 现场检查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约450户 2021年4月—9月 现场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6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管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不低于20% 2021年5月—7月 实地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县(市、区)级
6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 不低于20% 2021年5月—7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县(市、区)级
6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企业 100%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6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企业 100%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6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企业 50%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B级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企业 5%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企业 5%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 5%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50%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100%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5% 2021年1月—11月 实地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餐饮环节 日常监督管理的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 行政辖区内获证单位 各类型获证单位的1% 2021年1月—11月 现场核查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规范》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7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食品的场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抽检15.5万批次 2021年1月—11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省、州(市)、县(市、区)级
7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生产许可证检查(证后监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0%/1家 2021年    5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7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174家 2021年     2月—11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局统一抽取,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分派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8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流通领域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加油站、医疗机构 3%/800台 2021年6月—8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级
8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事业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新闻出版单位 3%/200份 2021年6月—8月 书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省级 委托省计量院组织专家完成
8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流通企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 3%/200个(批、次) 2021年6月—9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省级 抽样检测委托省计量院完成
8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企业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生产制造企业 20%/10家 2021年8月—9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省级
8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源计量审查、风险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 5%/30家 2021年7月—9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JJF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省级
8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流通企业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经销单位 5%/300台(套) 7月—9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级
8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类标准  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
5% /170户 2021年4月—8月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委托技术机构检查,技术机构检查结论下发至州(市)局。由市局、县(市、区)局实施检查并公示
8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5% / 9个 2021年4月—8月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级
8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0.76%/180户 2021年4月—9月 现场检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市场监管总局抽取检查对象
8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主体 7.87%/100户,165户 2021年4月—9月 现场检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市场销售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100%/100批次 2021年4月—10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或市场销售的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获证组织 10.6%/100批次 2021年4月—10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340户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飞行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省、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1.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推送的2018—2019年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企业
1.全省制造业内资和外资企业约4.1万户,按0.2%抽取,预计抽取820户;
2.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推送的2018—2019年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企业59户,按100%抽取59户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 全省使用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企业预计550户,按20%抽取,约抽取110户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全省印刷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约5472户,
按3%抽取,抽取163户
2021年4月—11月 现场检查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41号);
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州(市)、县(市、区)级 由省局统一抽取,市局、县(市、区)局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8 县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检查 在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转报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2021年4-12月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99 县统计局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一套表调查单位 按辖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检查对象检查 2021年
3月—11月
现场检查 1.中央《意见》;
2.中央《办法》;
3.《统计法》;
4.《统计法实施条例》;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县级抽取
100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
2.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2021年1月—12月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云南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由大队级(含)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倒数第2个工作日随机生成次月抽查计划,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2021年度施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市级计划 16项)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秋粮收购检查 2021年秋粮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户 2021年12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县级检查 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1户,且检查工作需在12月底方能完成
2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检查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全省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的行业实施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时间确定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级组织,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3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水泥生产企业 规定应当生产、使用散装水泥的抽查 50%/1户 2021年3月-12月 实地核查、网络核查、书面核查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4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营业
场所
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互联网上网营业
场所
3%/3户 2021年3月
-12月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县(市、区)分
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
检查
5 县公安局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跨区域经营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50% 2021年11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保安服务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市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6 县公安局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10.0% 实地检查 《保安服务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7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督检查 民用爆破仓储情况、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及作业情况检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0% 2021年11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市级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8 县公安局 宾馆、旅店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安全检查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设施、设备、保安、技防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特种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实名制登记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视频监控设备应用情况 一般检查2020年12月31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2%/50户 2021年4月-11月
(2次)
现场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9 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落实安全责任检查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设施、设备、保安、技防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视频监控设备应用 一般检查2020年12月31日前市级设立市场主体 10%/30户 2021年4月-11月
(2次)
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分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 抽查工作围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开展,重点抽查了解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县(市、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情况;
(二)建立联系服务机制以及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经过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情况;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服务场所明示事项(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民办培训学校等许可证)执行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章程或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等情况,台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其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的情况。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县级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不足10家的,抽查2至3家,超过10家的,抽查5至6家。
市级按以上比例要求抽查两个县(市、区)。
2021年11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11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30%以上 2021年3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34条,
《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8条,
《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州(市)按照监管职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12 县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领域 种子生产经营抽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2% 2021年4-11月 现场检查 《种子法》 县级
13 县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领域 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抽查 苗圃、木材加工厂 2% 2021年4-11月 现场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县级
14 县广播电视局 全县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安全传输、设施保护、“黑广播”治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县广播电视台、县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县融媒体中心、广电网络公司施甸分公司 60%/3户 2021年第二季度前 线上自查、实地检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云南省广播电视行业俺去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广发〔2021〕33号)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15 县广播电视局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单位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情况 县内星级酒店 50%/2户 2021年第二季度前 实地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
16 县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情况开展检查 全县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80%/2户 2021第三季度前 实地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市、县两级分别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