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73430249-7-/2022-102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10-20
文号 浏览量 136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94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94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百康保健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KAYR13D                                    住所(住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恩钰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45个中老年人正在观看文件名为“第二期第十天”产品宣传视频;店内电脑中百度网盘账“1598****936”中存储有文档、视频宣传文件;店内摆放有铁棍山药粉、D-核糖、奇蘭莞香沉香醇浓缩液、松茸冻干粉、显阳精髓粉等共8个品种的食品和1个品种的消毒产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销售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在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南段西侧(城南农贸商城02幢204室)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1年12月份以来,当事人从焦作市鑫诚怀药有限公司、江西心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东橘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购进铁棍山药粉、D-核糖、奇蘭莞香沉香醇浓缩液、松茸冻干粉、显阳精髓粉等8个品种的食品和1个品种的消毒产品,摆放在位于施甸县甸阳镇人民路南段西侧(城南农贸商城02幢204室)的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召集中老年人到店,并以视频、宣讲等方法向到店的中老年人宣传“颈椎腰椎不好的4个月就可以解决了”“它是北京同仁堂创始人乐显杨研发的一个补肾补钙 内外双修双补的一个中药秘方,黄精雪莲补肾气滋肾阳,鹿血鹿肾补肾壮阳,鹿筋和耗牛骨髓填髓壮骨活关节,黑枸杞更是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是其他补钙产品的30倍,人人都肾虚缺钙,而缺钙引起的腰酸背痛腿抽筋的,它的效果是你吃头第1次当天就见效,治疗关节炎,骨刺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风湿产生的骨病骨关节磨损,眼花耳朵听力下降,甚至会出现眼前发黑,四肢麻木,头昏头晕,心慌胸闷等症状等等。”等内容,宣称其销售的显阳精髓粉、铁棍山药粉、蛹虫草人参枇杷膏等食品具备治疗关节炎,骨刺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的作用,达到让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食品的目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所说的治疗关节炎,骨刺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相关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8日在当事人店铺内检查发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情况。

3.当事人店内电脑中百度网盘账号“1598****936”中提取的证据,视频文件5项,格式为DOCX的电子文档21项,证明当事人用于产品宣传材料内容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厂家资质复印件9份(共66页),进货台账2页,进货凭证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事实。

5.2022年8月17日、2022年8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员工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网盘存储影像等电子数据资料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施甸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94号),将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如下减免申请:一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停止了虚假宣传行为;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三是当事人承诺,如有证据表明所售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愿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消费者需要退货退款,愿全额退货;四是由于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十分困难。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行为,并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