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63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32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7NE**K66
住所(住址):施甸县甸阳镇嘉城名都广场
经营者:李周亮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2022年5月7、8、9日,我局分别接到举报,称有人打电话给移动用户让到施甸嘉城名都广场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领200元的加油卡和礼品,可到店后领到的是加油优惠卡并让购买学习卡,认为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骗人。5月9日10时54分,我局执法人员到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为了开业在做活动,移动用户接到到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领加油卡和礼品的电话的,到店的人可以领到一张300元的加油优惠卡和一套餐具,同时当事人向领到礼品的人宣传“电子产品—AI智慧学习电脑”并销售智能同步学习卡,按每套27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5月9日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查明真相,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在施甸县甸阳镇嘉城名都广场2幢2-06号商铺开了一个店铺,并于2022年4月19日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7NE**K6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周亮;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当事人李周亮所经营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为了发展业务提升人气,由曲靖润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电话给移动用户,借到施甸嘉城名都广场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领200元的加油卡和礼品的名义(到店后又由当事人对其赠送一张300元的加油优惠卡和一套餐具),同时向领到礼品的人宣传学习电子产品—AI智慧学习电脑,并可赠送一台学习电脑。为了正常使用学习电脑就必须支付2799元购买智能同步学习卡,学习电脑才能使用,智能同步学习卡是为了激活学习电脑,只有激活电脑才可以看到电脑里的学习资料。当事人利用赠送虚假信息加油卡宣传销售学习电脑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AI智能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2.AI智能专用票据复印件8份及退款申请复印件8份,证实当事人销售AI智能学习电脑及对不满意学习电脑的消费者进行退款的事实;
3.李周亮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AI智能学习电脑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快递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AI智能学习电脑事实;
4.活动流程复印件1份、入场卷、礼品卡、VIP加油卡、智能同步学习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AI智能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的事实。
5.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周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李周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施甸县甸阳镇润楷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智能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涉嫌为了销售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销售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的”所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2022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微信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043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下:1.无主观违法动机,存在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2.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和危害小,案发后当事人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积极对购买学习电脑的消费者进行退款;3.在立案调查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首次违法。当事人提出请求给予减轻罚款处罚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陈述市场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予以部分采纳,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为了销售学习电脑赠送加油卡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