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063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30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市监处罚〔2022〕41号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小田家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N**331K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交通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璐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你店内收银台上摆放有整体外观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儿童玩具手表,共19个,手表特征:表带为红色,手表上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标志,奥运五环图样,印有“Best•whshes”字母,该手表整体外观与“冰墩墩”近似。另外发现你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产品的“视频+文字”动态2条。你店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使用证明。你店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当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儿童玩具手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店内发现的儿童玩具手表整体造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表身上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Best•whshes”文字图样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图案整体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冬梦”相似。另查明,你于2022年4月24日从昆明螺狮湾一家叫“贝美铺子”的店以6.00元/个购进上述儿童玩具手表30个,购进金额为180.00元,购进上述产品后在施甸县甸阳镇交通路中段自己开设的 “小田家”服装店作为促销活动赠品进行赠送。2022年4月29日,因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而案发,至案发时你店共赠送了11个。至案件调查终结,你店不能说明上述商品合法的进货来源,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合同、发票和货款收据等进货材料。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许可证书或相关授权书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店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2022年4月2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施市监强制〔2022〕41号)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对涉案物品依法扣押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为商业目的,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店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6月2日向你店送达了《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41号),依法告知对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店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你店从轻处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责令你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儿童玩具手表19个;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