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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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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2022-0616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6-16
文号 浏览量 43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施市监处罚〔2022〕36号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36

 

当事人:施甸县甸阳镇品品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1MA6PA0**56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街道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月                                                   

身份证件号码:***                                       

2022311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货架上放有待售的预包装食品大眼爆浆软糖115,该食品整体外观与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专用权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扣押了上述大眼爆浆软糖,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117日,经我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施甸县甸阳镇交通路中段西侧187号从事百货、预包装食品、水果的销售经营活动。20223月初当事人从保山商贸园的一个不知名的店铺以2.50/粒的单价购大眼爆浆软糖120粒(规格为18/粒),该糖果整体外观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眼爆浆软糖后摆放于自己的店铺内以5.00/粒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销售5粒,违法经营额为312.50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大眼爆浆软糖,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且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过程中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共3)、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2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当事人店铺内摆放有待售的整体外观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大眼爆浆软糖的事实

2.20223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购进销售整体外观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大眼爆浆软糖及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3.《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

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

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8号公告),证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销售上述整体外观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大眼爆浆软糖,且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过程中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备案的性质。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且违法经营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23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施甸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施市监罚告〔20223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销售预包装食品未经备案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专用权的大眼爆浆软糖115粒。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施甸支行(户名:施甸县财政局,账号:53001727436050653247,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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